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3閱讀量:(1443)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邕刑初字第6號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大新縣,壯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大新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南寧市公安局邕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執行逮捕?,F羈押于南寧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李培東,廣西名虎律師事務所律師。
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檢察院以南市邕檢刑訴(2014)1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李培東等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5時40分左右,被告人趙某某駕駛桂AAG***東風牌輕型貨車沿鄉道424線由南往北行駛至1公里+100米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在非機動車道內的被害人覃某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追尾事故,造成覃某某死亡。經鑒定,事故發生時,被告人趙某某駕駛的桂AAG***號輕型普通貨車的瞬時車速為65公里/小時;經南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趙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覃某某不負責任。
以上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當庭舉出,且經庭審質證、認證的如下證據證實:(1)書證:警情詳情、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犯罪嫌疑人歸案經過;趙某某居民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桂AAG***輕型普通貨車行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覃某某居民身份證。(2)證人雷某某、趙某某證言。(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4)南寧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所作出的南公交技(2014)尸檢字第282號《覃某某尸體檢驗報告》、南寧市公安局蒲廟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南寧獅山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作出的獅山車檢(2014)動檢字第1016號《桂AAG***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書》、南寧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所作出的南公交技(2014)痕檢字第308號《技術鑒定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南寧市金盾司法鑒定所作出的(2014)化檢字1988號、(2014)1990號《乙醇定量檢驗報告》、南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作出的南公交認字(2014)第0002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5)被告人趙某某供述筆錄。以上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另查明,被告人趙某某在案發后,賠付了受害人家屬人民幣20000元。此事實有受害人家屬覃某榮出具的收條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根據上述法條規定,對被告人趙某某應當在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內量刑。被告人趙某某在案發后,主動報警,等候處理,歸案后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能賠償受害人少部分經濟損失,視為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趙某某具有自動投案、積極施救、窮盡辦法積極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具有悔罪表現等量刑情節的辯護意見,符合事實,本院予以采納;但提出判處八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與被告人趙某某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不相適應,故本院不予采納。為嚴肅國法,懲罰犯罪,維護公共交通安全,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青彥達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韋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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