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呂某某與陳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4閱讀量:(139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溫瑞馬商初字第171號
原告:呂某某,(公民身份號碼:33072*******14),漢族,住浙江省東陽市江北街道某某社區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建飛,浙江安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公民身份號碼:330325197******21x),漢族,住瑞安市馬嶼鎮篁社某某村某某路**號。
原告呂某某為與被告陳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以簡易程序受理,后因被告外出,具體地址不明,故依法于2010年7月19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并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1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建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呂某某起訴稱:被告于2006年至2009年7月期間陸續向原告購買服裝。雙方于2009年9月2日經結算,被告尚欠原告貨款468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條一份交原告收執。后原告經多次催討未果,故訴請法院判令:一、被告陳某某償付原告貨款46800元及其經濟損失(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支付之日止);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呂某某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被告身份證明各一份,以證明原、被告身份情況。
證據二,欠條一份,以證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2日經結算被告尚欠原告貨款46800元的事實。
證據三,出庫單及送貨單若干份,以證明被告多次向原告購買服裝的事實。
被告陳某某未作答辯,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也未向本院提供證據。經庭審質證,原告提供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被告陳某某未到庭應訴,又未能提供證據,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對上述證據依法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經審理,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被告陳某某于2006年至2009年7月期間陸續向原告呂某某購買服裝。雙方于2009年9月2日經結算,被告尚欠原告貨款468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條一份交原告收執。后原告經多次催討未果,故訴至本院。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關系合法、有效。被告陳某某尚欠原告呂某某貨款46800元的事實清楚,其理應及時予以還款。原告主張經濟損失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符合法律有關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呂某某貨款46800元及其經濟損失(貨款46800元自2010年6月2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馬嶼人民法庭轉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70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定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繳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余海瑞
代理審判員 蕭方訓
人民陪審員 姜宗省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潘學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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