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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滄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滄民初字第182號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葉山峰,河北雪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東五維華某化工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世某,任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光某。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劉某某,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公司職工。
原告田某某與被告山東五維華某化工設備有限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杜國江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其委托代理人葉山峰、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其委托代理人廖某某、被告山東五維化工設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楊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田某某訴稱,2014年9月30日,被告劉瑞某駕駛魯E*****號小型轎車,沿滄樂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瓦倉路段時,與同向借道行駛的原告田某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原告田某某受傷。經滄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劉瑞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田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肇事車魯E*****號小型轎車為被告山東五維化工設備有限公司所有,該車在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等險種,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受傷后,入住滄州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8天,花去醫藥費5876.27元。共計各項損失37274.07元,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故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實,判如所求。
原告田某某為支持其主張,提交如下證據:
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及責任認定情況。
滄州市人民醫院醫療費票據、病案、用藥明細、診斷證明,證明原告支出的醫療費用。
原告田某某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護理人李某月、田某山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證明原告及護理人的身份信息。
滄縣某興軟體家具廠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停發工資證明、事故發生前三個月的工資表,證明原告的誤工情況及護理費等。
滄縣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原告的誤工期限、營養期限及護理情況。
被告劉瑞某的駕駛證、車輛行駛證、保險單復印件。
鑒定費票據、郵寄費票據。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辯稱,核實事故車輛的行駛證、駕駛員的駕駛證及保險單情況,如果沒有拒賠和墊付款項的情況,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損失我公司同意在保險合同約定及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原告的訴求數額過高,具體在質證時發表意見。
被告山東五維華某化工設備有限公司答辯意見,因為車輛在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等險種,原告的損失應由某某保險公司予以承擔。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對事故認定書、原告的病例、用藥明細無異議,對原告提供的滄縣某興軟體家具廠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被告劉瑞某的駕駛證、車輛行駛證無異議。對診斷證明內容的第5、6、7、項,因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聯性,醫療費票據為復印件,不予認可。對原告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有異議,鑒定程序不合法,在選取鑒定機構時未通知我公司參與;且鑒定結論依據不足,依據的是診斷證明中的5、6、7項內容,我公司申請重新鑒定。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和護理人田某山的護理費的真實性不認可,沒有提供勞動合同及事故前三個月的銀行流水。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每天按50元計算,營養費沒有醫囑不予認可,誤工費可按農林牧漁業標準計算,護理人可按居民服務業的標準計算且應一人護理。交通費、電動車損失沒有票據不予認可,鑒定費、公告費不屬于我公司的賠償范圍。
被告山東五維華某化工設備有限公司的質證意見,原告提交的病例證明,原告住院期間為二級護理,而鑒定結論為二人護理,對司法鑒定意見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的鑒定結論不應是固定性的,申請重新鑒定。原告提交的停發工資情況有異議,不可能存在停發工資情況,對工資表有異議。對護理人田某山有異議,護理標準應按農村居民純收入計算。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15時許,劉瑞某駕駛魯E*****號轎車,沿滄樂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瓦倉路段時,與同向借路行駛的原告田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原告田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2014年10月17日,滄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了滄公交字第2014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瑞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田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田某某受傷后,被送往滄州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8天,花去醫療費5876.27元。2015年7月10日,經本院委托,由滄縣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對原告田某某的傷情進行了司法醫學鑒定,作出了(2015)臨鑒字第60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田某某之誤工期限150日,營養期限60日,住院期間兩人護理8日,一人護理52日。
原告田某某請求的各項損失如下:
1、醫藥費5876.27元,提交醫藥費票據1張;2、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住院8天,每天補助標準按河北省機關差旅費標準100元計算;3、營養費1800元,司法鑒定結論營養期限為60日,每天要求營養費標準按30元計算;4、誤工費18059.4元,鑒定的誤工期限為150日,原告田某某的月工資為3429元,按158天計算,故誤工費為18059.4元;5、護理費7458.4元,司法鑒定結論護理期限為60天,其中包括兩人護理8日,護理人為田某山護理60天,李某月護理8日。田某山的月工資為3378元,李某月按河北省2015年度居民服務業32045元/年的標準計算;故護理費為7458.4元;6、鑒定費600元;7、交通費500元;8、電動自行車損失2000元;9、公告費180元。
以上各項損失為37274.07元。
另查明,肇事車輛在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一份,商業三者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肇事車魯E*****號車車主為被告山東五維華某化工設備有限公司,肇事司機為劉瑞某。2015年1月15日,原告田某某以劉瑞某、山東五維華某化工設備有限公司、某某保險公司為被告至本院,2015年8月27日,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對劉瑞某撤訴申請,本院依法準許。
查明2015年度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為10186元,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6239元,農、林、牧、漁業年收入為15410元,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年平均收入32045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過錯程度依法在商業三者險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劉瑞某駕駛機動車與原告田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原告田某某受傷。經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瑞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田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被告雙方對事故過程及事故認定均無異議,故本院對滄公交認字第2014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確認。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山東五維華某化工設備有限公司對本院委托的由滄縣司法醫學鑒定中心作出的(20150臨鑒字第60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并提交了書面重新鑒定申請,但二被告均未提供任何證據。本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山東五維華某化工設備有限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予準許。本院對(2015)臨鑒字第60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
原告田某某在滄州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8天,醫療費用5876.27元。提供了河北省醫療住院收費票據記帳聯的復印件一張,并加蓋了滄州市人民醫院住院收費專用章,原告稱收費票據丟失。二被告對原告提交的醫療收費票據不予認可。本院認為,二被告對原告的受傷,在滄州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8天這一事實認可,產生住院費用也是客觀存在的,原告雖提交的醫療費收據是復印件,但醫院在該復印件上加蓋了住院收費專用章,因此對原告提交的醫療費5876.27元予以認定。關于原告請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按照河北省直機關差旅費補助標準每天100元計算,合理合法應予支持。關于營養費1800元,原告提供的鑒定意見,營養期限為60日,每天按30元計算。被告對此有異議,稱營養費沒有提供醫囑,不應當支持。本院認為,原告所受之傷診斷為:外傷性頭痛、頭皮血腫、左肘軟組織挫裂傷、第五骶骨骨折等癥狀,其主張合法合理,應予支持。
關于誤工費18059.4元,原告提交了滄縣某興軟體家具廠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工資表及扣發工資證明等證據證實。被告不予認可,稱誤工標準應參照農林牧漁業的標準,因為原告的身份是農民,誤工期限僅給付住院期間的誤工費用。本院認為,現行社會體制下,農民進城務工、進廠打工是每一位勞動者基本的生活狀態,參照原告提交的證據來看,應對原告的請求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誤工期限為158天不當,結合鑒定意見,應按150天計算為宜,即原告的誤工費為17145元。關于護理費7458.4元,原告提出護理人為田某山、李某月(二護理人為原告子媳),并提供田某山在滄縣某興軟體家具廠工作的工資表、扣發工資證明、單位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月工資為3378元;護理人李某月按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每天按87.8元。被告對護理人的誤工標準認可居民服務業的標準,認可一人護理。本院認為,護理人田某山的誤工同原告誤工的釋義,護理期限確定按鑒定意見60日計算,原告之主張合法,應予支持。關于交通費500元,被告認為交通費偏高,原、被告均同意法院酌定,本院結合客觀事實,酌定交通費為300元。關于原告電動自行車的損失2000元,由于原告雖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實,被告不認可,本院認為,在滄縣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已明確寫明車輛損壞,故對原告的這一主張本院酌定,以車輛損失500元為宜。鑒定費600元請求合法,予以支持。關于公告費180元,是依法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時的實際花費,本院應予支持。
根據已查明事實原告的各項損失為醫療費5876.2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營養費1800元、誤工費17145元、護理費7458.4元、交通費300元、鑒定費600元、車輛損失500元、公告費180元,合計34659.67元。
本案中,被告劉瑞某為肇事司機,系直接侵權人,該肇事車輛為被告山東五維華某化工設備有限公司所有,原告田某某撤回對劉瑞某的訴訟。車輛所有人山東五維華某化工設備有限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由于車輛在東營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根據法律規定,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田某某醫藥費等各項損失34659.6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2元,由被告山東五維華某化工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杜國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 董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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