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熊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9閱讀量:(1704)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西刑初字第40號
公訴機關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熊某,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建縣,家住江西省。2014年8月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8月9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經西湖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同年8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9月2日經西湖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批準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熊建勛,江西朗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刑訴(2014)7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熊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熊某及其辯護人熊建勛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4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熊某從一名外號叫“光頭”的男子(另案處理)處花2000元購買了麻姑和冰毒,當日凌晨4時許,熊某攜帶購買的毒品行至本市某某路某某街小區門外時,因形跡可疑被民警查獲。民警當場從熊某身上繳獲金銀花含片鐵盒一個,內有疑似麻姑44粒半(其中43粒半紅色圓片劑,1粒綠色片劑),疑似冰毒7袋(6小袋,1大袋)及玻璃管一支(內有白色粉末),經現場稱重,上述疑似毒品凈重10.15克。
經鑒定,上述疑似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經檢測,熊某尿樣甲基苯丙胺檢測結果為陽性。
上述事實,被告人熊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抓獲經過、稱量筆錄及照片、情況說明、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入庫單、提取筆錄、被告人熊某的供述和辯解、毒品檢驗鑒定報告、尿檢報告、處罰決定書、被告人熊某的前科信息及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共計10.15克,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付清)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監視居住的5天,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方 園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羅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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