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搶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19閱讀量:(1778)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吳江刑初字第0447號
公訴機關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務工。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3月19日被羈押),同年4月2日被逮捕?,F羈押于蘇州市吳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吳洪鋼、秦楊,江蘇眾勛律師事務所律師。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以吳江檢訴刑訴(2014)8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搶劫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夏蕓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吳洪鋼、秦楊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劉某在蘇州市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厙浜村一巷子內,采用將被害人趙某摔倒在地上、腳踢等手段,劫得被害人趙某手機1部、項鏈某。
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3月19日至蘇州市吳江區公安局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歸案后,被告人劉某已賠償了被害人趙某人民幣1500元,并取得其諒解。
為證實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相關證據,并據此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劉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系自首;被告人劉某悔罪態度較好;被告人家屬代為賠償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趙某的陳述筆錄,證人鄭某、陳某的證言筆錄,辨認筆錄和照片,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傷勢照片,發破案經過,諒解書,收條,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劉某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吳榮榮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朱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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