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曹某某與史某某、繆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171)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0705民初211號
原告:曹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銅陵市銅莊五區。
委托代理人:王文元,安徽憲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史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銅陵市義安區鐘鳴鎮。
被告:繆某某,女, 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銅陵市義安區鐘鳴鎮。
原告曹某某與被告史某某、繆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元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史某某、繆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某某訴稱,2014年3月8日,6月22日,10月14日,被告史某某因經營需要,累計借款81500元,約定了還款日期,并出具了借條。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史某某拒不償還,上述借款發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續期間,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815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負擔。
被告史某某、繆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8日,被告史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今借到曹某某人民幣39000元,2014年4月10日歸還,具借人:史某某”;同年6月22日,被告史某某又向原告借款32000元,言明2015年2月30日歸還,并出具了借條;同年10月14日,被告史某某又向原告借款10500元,言明2014年11月底歸還,也出具了借條。
另查,被告史某某與被告繆某某系夫妻關系。
上述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被告出具的三份借條,原被告身份證明等證據在卷證實,并經庭審質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原告與被告史某某之間民間借貸事實,有相關證據證實,可以認定。原被告約定了還款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原被告之間借款發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續期間,故二被告對原告的借款應當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史某某與被告繆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815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本金39000元,自2014年4月11日計算逾期利息;本金32000元,自2015年3月1日起計算逾期利息;本金10500元自2014年12月1日起計算利息;以上利息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本息付清時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40元,公告費560元(憑票具結算),由二被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汪雪超
審 判 員 周 澤
人民陪審員 張學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鮑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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