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與馬某、王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376)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吳江震民初字第00087號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鐘翔,江蘇九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魯春雨,江蘇九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
被告王某。
被告蘇州市某某裝飾門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蘇州市吳江區某某鎮八都聯星村。
法定代表人馬某,執行董事。
原告徐某訴被告馬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審理中,原告申請追加蘇州市某某裝飾門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作為被告參加本案訴訟,被告某某公司同意作為被告參加本案訴訟,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10日追加某某公司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本案由審判員章偉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鐘翔,被告馬某、某某公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訴稱,2013年2月7日,被告馬某以經營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雙方約定月息2%,于2013年5月底歸還,由被告馬某出具借條1份,載明上述借款事實。次日,原告履行了借款交付的義務。但借款到期后,被告馬某并未完全歸還借款,僅支付利息40000元。被告馬某、王某系夫妻關系,上述借款發生于兩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某某公司此后同意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據此,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500000元及逾期還款利息損失(以500000元本金為基數,按年息22.4%,自2013年6月8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馬某辯稱,對原告起訴的借款事實和金額都沒有異議,對于利息的計算方式也沒有異議。其與被告王某確實是夫妻關系。
被告王某未作答辯。
被告巍華公司辯稱,其公司愿意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7日,被告馬某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約定月息2分,到五月底歸還。被告某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同意為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另查明,被告馬某、王某于2007年1月19日登記結婚。上述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原件1份、銀行流水信息表原件1份、補發結婚登記證件審查處理表原件1份及原告徐某,被告馬某、某某公司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自愿放棄相關的訴訟權利,由此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首先,原告徐某與被告馬某之間的借貸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借貸合同的內容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成立。被告馬某認可收到了原告交付的借款500000元,故上述借款合同依法生效,受到法律保護。現上述借款經原告催討,被告馬某理應在約定的還款期限歸還,但至今被告馬某未歸還,故引起本案糾紛的責任在被告馬某,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馬某立即歸還借款500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其次,針對原告主張的逾期還款借款利息損失(以500000元本金為基數,按年息22.4%,自2013年6月8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的主張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故應予以支持。
再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本案被告王某并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存在以上法律規定的除外情形,且被告馬某結欠原告借款500000元及逾期還款利息損失的事實也發生在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此筆500000元的借款及逾期還款利息損失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理應由被告馬某、王某共同承擔。
最后,針對被告某某公司同意對根據被告馬某向原告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問題。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被告某某公司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借款人被告馬某未能履行還款義務之時,依約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某某公司雖約定了擔保方式為連帶保證,但未約定保證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故被告某某公司對被告馬某的借款、逾期還款利息損失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據上,對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對被告馬某的上述所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馬某、王某歸還原告徐某借款500000元并賠償逾期利息損失(以500000元本金為基數,按年息22.4%,自2013年6月8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徐某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賬號:0706678011120100001793)。
二、被告蘇州市某某裝飾門窗有限公司對被告馬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350元,由被告馬某、王某、蘇州市某某裝飾門窗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交付原告徐某。原告徐某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分行園區支行營業部;賬戶名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99)。
審判員 章 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 周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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