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肖某甲與黃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0閱讀量:(1134)
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81號
原告:肖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廖金雄,廣東鳴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女。
原告肖某甲訴被告黃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廖金雄,被告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1994年8月26日,原、被告登記結婚,1995年6月7日生下女兒肖某丙,1997年2月26日生下女兒肖某乙。由于雙方婚前基礎差,婚后雙方性格不和的矛盾暴露出來,被告十多年來的行徑和對家庭長輩欺凌以及藐視等不尊行為,導致原告無法忍受決定離婚,原、被告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請求法院判決:1、原告與被告離婚;2、雙方婚生女孩肖某乙由原告撫養;3、甲房屋歸原告所有;乙房屋夫妻共同財產部分歸被告;甲土地抵債50萬元余額雙方平分;其他個人債務歸各人。
原告對其起訴陳述事實提供的證據有:1、結婚申請書;2、戶成員信息;3、房地產檔案查詢答復書;4、土地登記卡。
被告辯稱:被告認為夫妻之間還有感情,被告不同意離婚。
被告沒有提供證據。
本院查明:1994年初,原、被告相識談婚,1994年8月26日登記結婚。1995年6月7日生育大女兒,取名肖某丙,1997年2月26日生育小女兒,取名肖某乙。2014年1月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本院提出起訴,要求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屬于自愿結婚,婚后生育了二個小孩,雙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間,雖然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了一定的矛盾,但雙方只要相互理解,是可以重歸于好的,因此,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感情并沒有破裂,原告請求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一、不準原告肖某甲與被告黃某某離婚.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26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賴偉東
審 判 員 葉石松
代理審判員 鐘曉燕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黃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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