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3閱讀量:(1748)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相刑初字第00132號
公訴機關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因本案于2013年3月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審,2014年3月17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由淮北市公安局黎苑派出所執行取保候審。
辯護人徐敬武,安徽律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以相檢公訴刑訴(2014)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3月13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4月2日、4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晶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甲及其辯護人徐敬武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2月5日14時8分左右,被告人陳某甲駕駛豐田牌小型轎車載吳某甲沿淮北市人民路自東向西超速行駛至江淮水韻大酒店前時,碰撞路邊行人被害人任某甲和任某乙,造成豐田牌小型轎車損壞,陳某甲、吳某甲、任某甲不同程度受傷,任某乙當場死亡的后果。經淮北市事故處理大隊認定,陳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某甲、任某甲、任某乙無責任。案發后,陳某甲與被害人任某乙近親屬劉某甲已達成民事和解。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道路事故認定書,歸案經過,戶籍信息,證人證言,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發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的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陳某甲的刑事責任。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事實無異議,表示認罪。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陳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和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5日14時8分左右,被告人陳某甲駕駛豐田牌小型轎車載吳某甲沿淮北市相山區人民路自東向西超速行駛至江淮水韻大酒店門前路段時,因車輛超速行駛,剎車時車輛駛入路北側,車輛撞擊被害人任某甲、任某乙(任某甲之子),造成被害人任某乙當場死亡,被害人任某甲重傷的交通事故。經淮北市事故處理大隊認定,陳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任某甲、任某乙無責任。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陳某甲與被害人任某乙的近親屬及被害人任某甲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共計賠償被害方450000元,取得被害人任某甲及被害人任某乙近親屬的諒解;被告人陳某甲在事故發生后電話報案,后前往淮北礦工醫院治療。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明: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于2013年2月5日14時20分對現場進行了勘查,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張,拍攝照片十八張,事故現場位于淮北市相山區人民路江淮水韻大酒店門前路段,轎車由東向西行駛。
2、鑒定意見書,證明:(1)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于2013年2月16日出具的(淮)公刑鑒(死因)字(2013)20號法醫學尸表檢驗意見書,經對被害人任某乙的尸表進行檢驗,尸表面部血污,口鼻腔出血,右足跟3×0.1厘米裂創,右手背散在表皮剝脫,符合顱腦損傷死亡。
(2)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于2013年2月27日出具的(淮)公刑鑒(損傷)字(2013)85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經鑒定,任某甲因外傷致右額葉腦挫裂傷伴腦內血腫,神志昏睡,對答不切題,腦膜刺激征;額骨粉碎性骨折,雙側眼眶內側壁、上壁、外側壁、雙側顴弓、雙側鼻骨及右側眼眶下壁、右上頜竇前壁多發骨折,損傷程度為重傷。
(3)安徽中和司法鑒定所于2013年2月16日出具的司鑒所(2013)交鑒字第0141號鑒定意見書,轎車由東向西行駛時向右側偏移致車輛失控呈弧形軌跡駛入路北側,左前角外側與一較小行道樹刮撞,因離心力及慣性力的作用,車輛向西側滑移伴順時針旋轉,其左后側部的左后輪翼子板及油箱蓋處與任某甲、任某乙人體接觸撞擊。事故發生時轎車行駛速度為89千米/小時-95千米/小時.
(4)安徽至正司法鑒定所于2013年2月7日出具的皖至正司鑒所(2013)毒檢字第58號血中乙醇檢測報告書,經鑒定陳某甲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
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于2013年3月1日出具了淮公交認字(2013)第0001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認定:陳某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4、歸案經過,證明:2013年2月5日14時12分,淮北市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接110指令后到達淮北市相山區人民路江淮水韻門前案發現場,陳某甲家人在現場等候稱肇事車輛駕駛員陳某甲在事故中受傷已送往淮北礦工總醫院治療,該隊民警趕到淮北礦工總醫院找到被告人陳某甲,陳某甲于當日歸案。
5、和解協議、諒解書,證明:2013年2月27日、4月2日被告人陳某甲與被害人任某甲、被害人任某乙的近親屬劉某甲達成賠償協議,共計賠償被害人任某甲及劉某甲各項經濟損失45萬元,任某甲、劉某甲對被告人陳某甲的行為表示諒解。
6、扣押物品清單,證明:案發后從被告人陳某甲處扣押駕駛證一本。
7、車輛登記信息及駕駛證,證明:肇事車輛所有權人為陳偉;被告人陳某甲于2010年10月29日領取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
8、被告人陳某甲的戶籍信息。
9、車輛保險單,證明:豐田TV****GLX-iM3D型轎車于2012年10月16日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10、接警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證明:2013年2月5日14時10分29秒接電話為1585612xxxx的電話報案稱車輛發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示明,電話1385616xxxx于2013年2月5日14時10分報案稱,在江淮水韻酒店門前一轎車碰撞路邊行人,有人受傷。
11、被害人任某甲的陳述,證明:其記不得因為何事受傷了,其以前在外做焊工,最近發生的事能記起來,之前的事情記不起來了。
12、證人吳某甲的證言,證明:2013年2月5日下午,其乘坐陳某甲駕駛的車輛去濉溪。當車行駛至人民路鐵路橋下時,其正在低頭翻包,突然感到車猛的晃了一下,其就什么也不知道了。陳某甲讓其下車,其下車后就蹲在地上站不起來了,其看到一個人躺在車旁邊,陳某甲手上都是血,其給陳某甲的父親打了個電話告訴他陳某甲開車出事了。后醫院的車來了,將其送到醫院治療。后其從陳某甲的父親處得知,事故造成一死一傷。
13、證人高某甲的證言,證明:其系江淮水韻大酒店職工。2013年2月5日下午,其在大堂玩的時候聽到一聲巨響,其就跑出去看到一輛白色的車出事故了,一個人躺在車旁邊,其就用其的手機報了警。其到西邊離圍墻很近的地方看到還有一個人躺在哪里,其過去看到是一個小孩,頭部流了一大片血。事故發生后從車上下來一男一女,其打過110后,下來的女的也打了110報警。
14、證人劉某甲的證言,證明:2013年2月5日下午,其丈夫任某甲和其兒子任某乙到淮北市四馬路去給任某乙看咽炎,二人從任樓礦出發去的淮北。當天下午三點多,派出所的人到其家中問其任某甲是否在家,并讓其到淮北市人民醫院去,任某甲出事故了。其到醫院后,親戚到事故大隊進行了辨認,辨認出死者是任某乙。
15、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證明:2013年2月5日14時8分許,其駕駛轎車載吳某甲沿人民路自東向西行駛,行至鐵路橋附近時其前面有輛出租車突然急剎車,其就向左打方向盤,因為路面濕滑,車輛滑向右邊,其踩剎車,但未剎住。其聽到一聲巨響好像撞到了一顆樹,車子甩了一個頭。其和吳某甲下車后看到地上躺著一名四十多歲的男子在流血,其即用其手機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其手機號為1385616xxxx。這時其聽到有人說,那邊有一個人不行了,其就嚇暈了。后120的車來了,將傷者送到人民醫院治療,其被其家人送至礦工醫院治療。
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發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甲在案發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且其能賠償被害人及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甲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宣告緩刑。對被告人陳某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胡 劍
代理審判員 李興召
人民陪審員 劉 帥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 森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