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方某與吳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3閱讀量:(1549)
安徽省歙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歙民一初字第01948號
原告:方某,女,漢族,住安徽省歙縣。
委托代理人:姚勇高,安徽久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甲(曾用名:吳某名),男,漢族,戶籍地安徽省歙縣,現(xiàn)在安徽省某某監(jiān)獄服刑。
原告方某訴被告吳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鄧海金獨任審判,于2015年4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勇高,被告吳某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方某訴稱:19**年上半年,方某與吳某甲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于**年*月*日在原歙縣某村鄉(xiāng)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年*月*日,雙方生育一女孩,取名吳某乙(現(xiàn)在方某的打工地安徽省**市讀小學*年級)。婚后,特別是女兒出生后,方某發(fā)現(xiàn)吳某甲脾氣不好,因家庭瑣事或隨吳某甲脾氣,時不時地,吳某甲對方某及女兒進行毆打,施以暴力。女兒出生后六七年間在吳某甲家生活,后雙方將女兒帶到打工地(浙江省**市)生活、上學。2008年上半年,因雙方吵架,吳某甲將女兒帶至浙江省桐鄉(xiāng)市,并將女兒遺棄,后經(jīng)**市尋找,才將女兒帶回。2012年3月,吳某甲從雙方租住的房屋中搬離,從此以后,雙方開始分居生活。2012年10月,吳某甲因故意殺人,被控故意殺人罪,后經(jīng)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限制減刑。后,又經(jīng)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綜上,雙方性格不合,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且吳某甲對方某及女兒施以家庭暴力,雙方分居多年,另吳某甲被判處長期徒刑,雙方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現(xiàn)方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方某與吳某甲離婚;2.婚生女吳某乙由方某撫養(yǎng)。
吳某甲辯稱:吳某甲不同意離婚,其剛到監(jiān)獄服刑,時間還不太長,希望雙方冷靜考慮。吳某甲對不起方某,但是目前雙方不適合離婚,請求法院暫時不準予雙方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1999年上半年,方某與吳某甲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于**年*月*日在原歙縣某村鄉(xiāng)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年*月*日,雙方生育一女孩,取名吳某乙(現(xiàn)隨方某共同生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未置辦共同財產(chǎn),無共同債權及債務。2012年10月,吳某甲因故意殺人,后經(jīng)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限制減刑。
上述事實有方某提交的身份證、結婚證、出生醫(yī)學證明,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宣中刑初字第0001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以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是否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由。吳某甲犯故意殺人罪,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方某現(xiàn)提出離婚,經(jīng)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基于案件實際情況,未成年子女吳某乙應隨方某共同生活并由其撫養(yǎng)教育為宜。方某放棄要求吳某甲承擔子女撫養(yǎng)費并自愿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方某與被告吳某甲離婚;
二、婚生女吳文婧隨原告方某共同生活并由其撫養(yǎng)教育。
本案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鄧海金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賢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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