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明非法經營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4閱讀量:(2167)
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安刑初字第63號
公訴機關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明,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萍鄉市,公民身份證360302**32235**,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家住本市安源區青山鎮大城村趙家店*號。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4年5月9日被萍鄉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檢察院于同年11月7日決定對其取保候審。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決定對其繼續取保候審。現在家。
辯護人甘水文,江西天藝律師事務所律師。
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檢察院以安檢訴刑訴[2015]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明犯非法經營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翟昕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明及辯護人甘水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明經營一家煙草專賣零售店,由煙草專賣公司定額配送香煙。2012年底起,劉某明為擴大經營規模,囤積更多貨源,便聯系本市多家煙草專賣零售店店主,約定由劉某明每周以部分店主的名義按流程從網上訂購香煙并代付款項給煙草公司,待煙草公司將訂購的香煙配送至各個零售店后,劉某明便到零售店店主處進行款項結算并進行香煙收購。除各店鋪需留少量香煙進行零售外,劉某明將其余大部分香煙按煙草公司定價進行收購,再轉手銷售,以獲取利潤。
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劉某明通過貨物托運方式,以每件10350元的價格,分3次將3件(每件50條)極品金圣牌香煙銷售至江西省九江市湖口縣煙草零售商周某剛處,交易金額共計31050元。
2014年5月8日,劉某明被抓獲,偵查機關在其家中繳獲其非法收購、尚未倒賣出去的各類香煙3163條,價值502602.65元。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并據此認為被告人劉某明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許可,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而非法從事煙草批發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公訴人提出被告人劉某明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
被告人劉某明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劉某明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明在萍鄉市青山大城村經營一家銷售煙酒商店,并于2012年12月份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2012年底起,劉某明為囤積更多貨源,聯系本市多家煙草專賣零售店店主,以店主名義按流程從網上訂購卷煙,待煙草公司將訂購的卷煙配送至零售店后,劉某明再到零售店店主處收購卷煙,除各店鋪留少量卷煙零售外,劉某明收購其余卷煙,再轉手銷售,以獲取利潤。2013年12月至案發前,劉某明將極品金圣牌卷煙以每件50條10350元的價格,分3次將3件極品金圣牌卷煙銷售給江西省九江市湖口縣煙草零售商周某剛,金額共計31050元。2014年5月8日,偵查機關將劉某明抓獲,并從其家中繳獲其非法收購、尚未倒賣出去的各類卷煙3163條,價值共計502602.65元。經鑒定,被查獲的卷煙均系真品卷煙。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證實被告人劉某明于2012年12月31日從萍鄉市安源區煙草專賣局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場所萍鄉市青山大城村和尚坡,許可范圍限在本店內零售卷煙、雪茄煙,供貨單位萍鄉煙草公司。
2、證人廖某證言,證實他在青山鎮油榨沖101號經營一家南雜店,賣煙、食品及日用品。2014年3月開始將煙草專用銀行卡放在劉某明處,他在網上選好店里要賣的煙,將煙錢拿給劉某明,讓劉某明幫忙存進卡里,煙草公司收到錢后自動劃撥,劃撥完后會專門將煙派送到他店里。有賣不出去的煙或資金短缺時,他會打電話要劉某明收煙,基本上一個月一到兩次,劉某明每次付現金給他。
3、證人葉某珍證言,證實她丈夫賴某良在2001年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大概2012年11月份左右,她將煙草專賣銀行存折放在劉某明處,她走不開的話,要劉某明幫忙存錢,她等有空再將錢給劉某明,偶爾還會讓劉某明幫她在網上訂煙。煙草公司把香煙送到店里后,她選一些自己店里需要賣的煙出來,剩下的煙全部賣給劉某明,一個月大概賣兩次,賣給劉某明的包括金圣系列等直銷煙、中華、黃芙蓉王、和天下等緊俏煙,金圣煙以進煙價格賣,緊俏煙以高于進價賣。
4、證人徐某蓮證言,證實她女兒劉甲在1998年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2014年3月份,她將煙草專用銀行卡放在劉某明處,劉某明開始幫她去銀行存錢及在網上訂煙,總共幫她在網上訂過5到6次煙,存過4到5次錢。煙草公司把煙送到她店里后,她把需要的煙選出來,劉某明到店里把她不需要的煙全部買走,價格以稍高于進價低于市場零售價賣給劉某明,總共賣了4到5次。
5、證人鄧某香證言,證實她丈夫吳某云在2002年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吳某云將煙草專用銀行卡放在劉某明處,劉某明每個星期會幫他們在網上選好煙,然后把香煙錢存在卡里,煙草公司收到錢后會自動劃撥,每周四把劉某明訂的煙送到店里,每個星期大概10000元左右,整個賣煙渠道都是劉某明負責。煙到店里后,她選出店里需要賣的煙,然后以煙草公司進價付現金給劉某明,每個星期大概1500到2000元,其余不要的煙劉某明全部運走。
6、證人陳甲證言,證實她2002年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2014年1月份,她把煙草專用銀行卡放在劉某明處,劉某明幫她訂好香煙,然后幫她存錢到煙草專用銀行卡里,等香煙送到她店里后,她先賣,隔了一到兩天,劉某明就會來她店里買賣不出去的煙,賣不出去的一般是直銷煙,包括金圣系列、紅雙喜系列、七匹狼系列,也會賣幾條中華、黃芙蓉王等緊俏煙,只要不虧本就會賣。每個星期她店里從煙草公司大概進購10000元左右香煙,都是劉某明存錢,她將自己賣的煙錢以煙草公司進價付現金給劉某明。
7、證人梁某峰證言,證實他2010年4月份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2010年5、6月份,具體時間不記得,他把煙草專用銀行卡放在劉某明處。劉某明幫忙從網上訂煙,存錢到銀行卡里,每周四煙草公司將煙送到店里后,他選出店里需要賣的香煙處理,剩下的全部由劉某明運走,他選出來的煙按公司進價付現金給劉某明,平均每個星期付5000、6000元給劉某明。劉某明總共到他店里收了差不多200次煙,具體次數他不清楚。
8、證人鐘某連證言,證實她丈夫黃某祥在2012年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2014年1月開始,她將煙草專用銀行卡放在劉某明那,劉某明幫忙網上訂煙及存錢到卡里。每個星期四煙草公司把劉某明從網上訂的煙送到店里后,她選出店里需要賣的煙,劉某明把其余煙全部運走,并以從煙草公司進購香煙的價格付現金給她,每次付5000元左右。
9、證人漆某萍證言,證實她1986年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2014年3月份,劉某明開始幫他從網上訂煙、存錢到煙草專用銀行存折上并從她商店內拿煙。每周四煙草公司將煙送到店里后,她從訂的香煙里選一些店里賣的煙,然后當場付現金給劉某明,其余香煙劉某明全部拿走。每個禮拜,劉某明拿走的香煙價錢是3000、4000元左右,劉某明大概從她店里拿過五次香煙。
10、證人劉某萍證言,證實他在2012年辦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2014年1月份開始,劉某明開始用他的煙草專用銀行卡進香煙,他商店每個禮拜要從煙草公司購進多少香煙,都是劉某明負責,購買的價格大概10000多元。每個禮拜煙草公司把煙送到店里后,他留下店里需要賣的煙,以從煙草公司進價付錢給劉某明,其他的煙由劉某明運走。
11、證人楊某益證言,證實2012年7月份,他辦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每個星期他和劉某明兩個人一起選好需要的香煙種類及數量,他再將相應的香煙錢存到卡里。每個星期四煙草公司送煙到他店里后,他將店里需要賣的煙選出口,其余的煙都給劉某明,劉某明以煙草公司進價當場付現金給他。從2012年7月份開始,每個星期從他這里拿走4000、5000元香煙,過年期間3000、4000元。
12、證人楊某歡證言,證實他大概2010年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2013年4月份,劉某明開始用他的煙草專用銀行卡從煙草公司進煙,并把他不需要的香煙運走,進貨流程是劉某明全部負責。劉某明在網上選好香煙種類及數量,然后把相應的香煙錢存到卡上。煙送到店里后,他選出需要的香煙種類及數量,以煙草公司進價當場付現金給劉某明,其余的煙劉某明全部運走。他商店每個禮拜從煙草公司購買大概10000元煙,偶爾8000、9000元,過年時20000多元。
13、證人周某剛證言,證實她通過一個在九江鋼鐵廠上班的萍鄉女的認識劉某明,她從劉某明處買香煙到湖口這邊賣,劉某明每次都會把香煙裝好打包后通過萍鄉到湖口的大巴車送過來,她收到香煙后會通過其老公沈華鋒的農村信用社銀行卡轉賬給劉某明。劉某明總共賣三次香煙給她,一次一箱,一箱五十條,每次10350元,共31050元。三次交易時間在2013年12月份、2014年1月份及3月份,具體時間她記不清楚。
14、證人沈某鋒證言,證實他在九江湖口縣五橋潘家灣經營煙酒、飲料等批發、零售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是他妻子周某剛的名字登記的,香煙的進貨由周某剛負責,他不清楚。他交待周某剛不要收購過外地香煙,但周某剛曾經說過買外地金圣煙。
15、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告人劉某明指認本市安源區青山鎮大城村趙家店34號是其存放非法收購香煙的倉庫位置。
16、江西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鑒別檢驗報告,證實經檢測,從被告人劉某明處扣押的卷煙均系真品卷煙。
17、萍鄉市安源區煙草專賣局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安源區煙草專賣局5月9日大要案價格表及物證照片,證實從被告人劉某明處先行保存香煙57個品種,計3298條香煙,價值共計524126.9元。
18、安源區煙草專賣局關于對劉某明先行登記保存卷煙的情況說明、萍鄉市安源區煙草專賣局先行登記保存物品發還清單及發還照片,證實萍鄉市安源區煙草專賣局將被告人劉某明合法購進的卷煙135條發還給劉某明之妻鄧某玲。即查獲劉某明違法卷煙共56個品種3163條,價值為502602.65元。
19、吳某云12426012**546124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間,沈某鋒622682001130****59賬戶與該賬戶有過多次資金往來。
20、萍鄉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照片,證實偵查機關從劉某明處扣押銀行卡31張、銀行存折2本,各類票據63張,并拍照固定。
21、抓獲經過,證實2014年5月8日下午,青山派出所民警配合安源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在青山鎮大城村趙家店34號附近,抓獲被告人劉某明,并在其家中查獲非法收購的各類香煙三千余條。
22、常住人口登記表,證實被告人劉某明在案發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3、被告人劉某明供述,證實他在青山鎮大城村趙家店經營一家賣煙草的店,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因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規定只能從煙草公司購買香煙出售,有些品種香煙賣的比較好,而他貨源少,便開始倒賣香煙。他平時從湘東區五里亭樟木橋賴某良、陳甲、開發區上柳源楊某益、青山鎮青山村油榨沖廖某、劉甲、青山鎮水口村漆某萍、青山鎮溫盤村黃某強、賀某妹、鐘某、青山鎮大城村吳某云、梁某峰、甘某、劉甲云、楊某歡、劉乙萍等“客戶”處收購香煙。差不多一個星期收購一次,少的時候三、四萬元,多的時候六、七萬元。他從2012年開始收購倒賣香煙,收購香煙后賣出去,賺取差價,總共盈利二萬余元。他將收購的香煙主要賣到萍鄉市區的一些煙酒店、湖南省一個姓徐的老板及九江市的一個老板。九江市的老板是他鄰居漆某介紹認識的,他共發三件極品金圣香煙去九江,總價值31050元,和九江老板聯系主要通過電話,對方通過銀行打錢給他,他收到錢后再發貨,通過萍鄉去九江湖口的大巴運輸,每次給司機20至30元不等運費。時間是2013年12月份交易過兩次,2014年4月份交易過一次,具體時間他記不清楚。他用來交易的銀行卡是江西省農村信用社的銀行卡,戶名吳某云。2014年5月8日下午6點鐘左右,他收購約一千多條香煙,價值約十幾萬元,把收購的香煙運到自己倉庫時,被萍鄉市煙草公司的工作人員和青山派出所民警查獲。從他身上查獲的銀行卡都是“客戶”的卡。這些卡與煙草公司掛鉤,他負責幫“客戶”往銀行卡里存錢,每次都是“客戶”拿錢給他,他幫忙存錢。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無煙草專賣批發許可證,向他人一次銷售卷煙50條以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一次銷售卷煙、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之規定,銷售卷煙價值31050元,被查獲卷煙價值502602.65元,屬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劉某明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意見不予支持。被告人劉某明收購及存放在倉庫的卷煙在銷售前被安源區煙草專賣局扣押,系犯罪未遂,可減輕處罰。歸案后,被告人劉某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安源區司法局出具證明證實被告人劉某明一貫表現較好,無犯罪前科,符合社區矯正條件。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現,可依法對被告人劉某明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明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審 判 長 樊雨蘭
人民陪審員 姚 斌
人民陪審員 彭利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代書 記員 朱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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