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錄與陳某政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4閱讀量:(1936)
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豫1503民初57號
原告(反訴被告)胡某錄,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少華,河南以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陳某政,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
委托代理人舒戰峰,河南天賓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胡某錄訴被告(反訴原告)陳某政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胡某錄及委托代理人王少華、被告(反訴原告)陳某政的委托代理人舒戰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錄訴稱,被告在外承包工程,我在其承包的工程中干活。被告承包的某某工程結束后欠我工錢30000元,羅山縣某某廣場11#12#工程結束后欠我工錢40000元。我多次以各種方式向被告追討,被告僅僅支付了一萬元,其余卻以種種理由拖延拒不支付,到后來既不接電話也不給面見。這些工錢都是我及其四個工友千辛萬苦掙來的用于養家糊口的血汗錢,被告的行為實在令人心寒。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請判令被告支付我欠款60000元并從起訴之日支付同期人民銀行利息直至還清之日,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某政辯稱,一、本訴原告胡某錄承建工程尚未竣工驗收,不符合雙方約定的付款條件。在欠條中雙方約定:“待承包工程驗收合格后結清”,但是截止到2016年該工程仍然沒有竣工驗收。庭審中本訴原告訴稱,羅山縣某某廣場已經投入使用與事實不符,并且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事實上,羅山縣某某廣場的房屋至今沒有投入使用,而且,投入使用與竣工驗收不是一個程序,并非投入使用了,就通過了竣工驗收,約定竣工驗收后付款是因為雙方是承包合同糾紛,本訴被告陳某政在某某廣場承包干掛工程后,工程款根據工程進度支付,本訴被告陳某政取得工程款后,再支付給實際施工人本訴原告胡某錄。前期工程款,已經準時足額支付,剩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人支付后,再支付給本訴原告胡某錄。因此,無論是根據雙方約定,還是建設工程相關法律規定,本訴原告起訴陳某政支付工程款條件不成立,依法應當予以駁回;二、外墻干掛僅使用在建筑物的底層商業樓層,數量較小,本訴被告陳某政不可能將該工程分解分包多人施工,本訴原告胡某錄訴稱,起訴工程款沒有包括在未完工程部分,沒有證據證明。事實是,本訴被告陳某政出具欠條的時間正值春節,本訴原告胡某錄收到欠條過春節后,拒絕復工。經多次催促,仍然置之不顧,導致本訴被告陳某政對發包方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三、由于原告胡某錄拒絕施工的行為導致陳某政對開發商違約,應當由其本人承擔責任。庭審中查明,信陽市朝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本訴被告陳某政的違約行為罰款6000元。該罰款的原因就是因為本訴原告胡某錄承建11號樓吊籃口蓋板及垃圾中轉站二樓的干掛未完成,且拒絕繼續施工造成。同時,為了完成工程,本訴被告陳某政另行指派第三人對胡某錄承建剩余工程進行施工,因為剩余工程數量少,且屬于邊角不容易操作的地方,所以施工的價格要高出總包價格。為此,本訴被告陳某政共支付實際施工人員工資1萬元。綜上所述,本訴原告胡某錄起訴本訴被告陳某政支付工程款未達支付條件,并承擔其違約責任。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做出公正判決。
被告陳某政反訴稱,被反訴人胡某錄承建反訴人承包的羅山縣某某廣場11號樓外墻干掛工程負責實際施工,雙方約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結清工程款。施工過程中,被反訴人在承建工程未完工的情況下,擅自離場并拒絕繼續施工。發包方要求反訴人陳某政完成施工并對其罰款。反訴人多次督促被反訴人完成承建工程,但被反訴人拒絕繼續施工,反訴人無奈只得另請他人完成施工,并支付工程費16000余元。為此反訴要求被反訴人承擔承包工程收尾工程施工費16000元。
反訴被告胡某錄辯稱,我方僅是對完成的工程結算部分要工資,未完工部分反訴人另請他人做的,其支付工資正常,讓我方承擔無法律依據;反訴人自己違約,雙方不再合作,無合同約定我方必須完成所有工程;反訴人不讓我方干了才另找他人,后續工程不能算我方違約;工程已交付使用,應當視為驗收。
經審理查明,本訴原告胡某錄曾給本訴被告陳某政承包的信陽市紅軍廣場西“某某”和羅山縣“某某廣場”的工程做干掛,2015年2月16日,本訴被告陳某政給本訴原告胡某錄出具一份欠條,主要內容:某某胡某錄干掛工資,甲方驗收合格后付清欠30000元;羅山某某廣場11#、12#胡某錄干掛工資吊籃口完成后,甲方驗收合格后付清欠40000元;注明某某按每平米70元結算。欠條形成后,本訴被告陳某政支付了10000元,余款經催要未果,本訴原告胡某錄于2016年1月5日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本訴原告胡某錄主張60000元勞務費,本訴被告陳某政認可,說明雙方存在合法的勞務關系,本訴被告陳某政于2015年2月16日出具的欠條,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所欠60000元勞務費應當給付。關于本訴被告辯解的工程未竣工驗收,付款條件不成就及反訴要求本訴原告胡某錄承擔收尾工程施工費16000元,未提供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待取得充分證據后,反訴人可分別主張權利;關于本訴原告胡某錄主張的利息,欠條無約定,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訴被告陳某政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胡某錄人民幣60000元。
二、駁回本訴原告胡某錄的其它訴訟請求。
三、駁回反訴原告陳某政的反訴請求。
本案受理費1300元,反訴費100元,由被告陳某政負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通過本院向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300元,將上訴費交款票據(或復印件)寄至平橋區人民法院,未將交款票據(或復印件)與上訴狀一并寄來我院的視為不上訴。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收款單位: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41×××96(交上訴費),開戶行:河南省建行信陽市分行老城支行。逾期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依法按自動撤訴處理。平橋區人民法院執行款賬號:257244190479。開戶行全稱為:中國銀行信陽平橋支行。戶名: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
審判長 余亞萍
審判員 張 曉
審判員 陳政澤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周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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