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華、王某發訴張某堯、張某清相鄰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433)
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243號
原告(反訴被告)王某華,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襄陽市
原告(反訴被告)王某發,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
被告(反訴原告)張某堯,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
被告(反訴原告)張某清,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濤、朱森林(實習),湖北美侖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王某華、王某發與被告張某堯、張某清相鄰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由審判員胡曉波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田在新、人民陪審員曾慶秀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華、王某發,被告張某堯、張某清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濤、朱森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華、王某發訴稱,我們與被告同住在朝陽路十字路口,是前后鄰居,就北側通道與被告發生糾紛。我們房后的夾道,是1997年襄陽一中建房時,兩家房屋間形成的自然通道,一直由我們管理使用。靠朝陽路一側道子口,一直是我們通行和消防通道的出口。2015年7月7日被告單方面將道子口鐵柵門鎖住,不準我們通行。被告對我們修的雨水排水溝用水泥砂漿封埋,又在我們污水檢查井上堆集建筑材料,不準我們對污水管疏通。我們多次找被告,被告不予理睬。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取掉鐵柵門上單方面安的鎖,恢復我們的通行,保證消防通道口的安全通暢;判令被告不得干涉原告對雨水,污水管的疏通、維修、改造,保證雨水、污水的順暢排除;判令被告不得在通道內堆集建筑材料及雜物,保證道子口內衛生通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房屋損失4800元;判令被告拆除搭建的彩鋼屋面及磚砌體,恢復我方房間的通風采光;判令被告恢復共同墻體并賠償防盜柵欄的制作安裝費用600元;判令被告修復我方排水設施。針對反訴原告張某堯、張某清的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王某華、王某發辯稱,兩家之間房屋不存在公用通道。我們于1990年就已蓋四層的小板房,而反訴原告2015年6月加蓋彩鋼隔熱層屋面并修建墻體。反訴原告的西墻體是雙方共用墻體。反訴被告并未在反訴原告二樓、三樓搭建。請求駁回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某堯、張某清辯稱,原告訴稱的通道既非通行通道,也非安全通道,原告無權主張;被告未堵塞原告污水排放設施;被告未在道子內堆放雜物;被告搭建的彩鋼屋面是為了排水;原告占用通道、墻體;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鐵窗安裝費用無理。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被告張某堯、張某清還提起反訴稱,反訴被告在一樓私自侵占共用通道搭建廁所和污水排放管,導致反訴原告房子常年潮濕,嚴重影響了反訴原告的正常生活。反訴被告擅自在反訴原告墻體安裝鐵窗,侵害了反訴原告的建筑物所有權。反訴被告在其樓頂擅自搭建活動板房,占用共用空間,搭建在反訴原告樓頂,侵害了反訴原告的房屋所有權。反訴被告侵占反訴原告房屋二樓、三樓墻面,亂搭亂建。請求判令反訴被告拆除在一樓占用共同通道修建的廁所和污水排放通道,恢復原狀,賠償損失5000元。判令反訴被告拆除占用反訴原告樓頂搭建的活動板房,恢復原狀,賠償損失5000元。拆除安裝在反訴原告墻體上的鐵窗。拆除占用反訴原告二樓、三樓墻面的亂搭亂建。賠償反訴原告的精神損失費2000元,并賠禮道歉。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華、王某發為兄弟關系,其房屋座落在樊城區朝陽路40-5號,土地使用面積103㎡,東至空巷、南至張秀英、西至張秀英、北至市一中,磚混結構,兩層,各88.06㎡。被告張某堯、張某清為兄弟關系,其房屋座落在樊城區朝陽路42號,土地使用面積118.7㎡,三層,建筑面積347.12㎡。原告王某華、王某發房屋與被告張某堯、張某清房屋東西相鄰。
另查明,原告王某華、王某發四樓(樓頂)板房建于1990年,沒有審批手續,沒有房產證,該板房東側墻伸出在被告張某堯、張某清房屋西墻垂直高度正上方。王某華、王某發曾將其北側五間房屋及夾道長期租給飯館使用,現已終止。靠張某堯、張某清房屋一側的夾道鐵門即為飯館安裝。2015年6月張某堯、張某清在靠近王某華、王某發房屋的西墻各房間開窗戶,并在屋頂建彩鋼屋頂面(未提交審批手續證據材料)。王某華、王某發在張某堯、張某清一樓一間新開窗戶外墻安裝了鐵防護欄。雙方由此產生矛盾。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雙方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華、王某發的房屋有面南的正大門和通道,原告王某華、王某發也一直使用該大門及通道通行。原告王某華、王某發訴稱的北側夾道,是襄陽市第一中學建房時與原、被告房屋形成的間距,原、被告雙方均未使用此夾道通行。故原告王某華、王某發訴稱此夾道為其出行的通道與事實不符,原告王某華、王某發基于此觀點而產生的訴訟請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告王某華、王某發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張某堯、張某清干涉了原告對雨水、污水管的疏通、維修、改造。故原告王某華、王某發此項訴訟請求,本院也不予支持。反訴原告張某堯、張某清沒有證據證明反訴被告王某華、王某發占用一樓共用通道修建廁所及污水排放通道,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房屋潮濕與王某華、王某發的房屋有關。反訴原告張某堯、張某清沒有證據證明反訴被告王某華、王某發占用其二樓、三樓房屋亂搭亂建。關于王某華、王某發頂樓活動板房及張某堯、張某清樓頂的彩鋼屋面及所砌墻體,沒有審批手續,而違章建筑物的拆除屬行政執法部門職權。關于王某華、王某發在張某堯、張某清一樓新開的窗戶外安裝鐵防護欄,對原、被告雙方安全均有益處,可以不必拆除。反訴原告張某堯、張某清請求反訴被告王某華、王某發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本院對反訴原告張某堯、張某清的反訴請求均不予支持。原、被告雙方作為鄰居,應互諒互讓,和睦相處,協商解決鄰里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王某華、王某發的所有訴訟請求;
二、駁回反訴原告張某堯、張某清的所有反訴請求。
本訴案件受理費250元,由原告王某華、王某發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反訴原告張某堯、張某清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451701040001338。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直接交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胡曉波
審 判 員 田在新
人民陪審員 曾慶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蘭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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