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均與海南省某某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6閱讀量:(1705)
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龍民一初字第20號
原告楊某均。
委托代理人陳宗澤,海南大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南省某某房地產開發總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文。
原告楊某均與被告海南省某某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鄭某東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陳宗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均訴稱,原告于1995年4月15日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書》,購買位于海口市某某路XX號(某某路XX號)某某村6棟XXX房一套,面積130.83平方米,總價款107281元。付款入住后,當時被告未給予協助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致使該房的房產權證還在被告名下的總證。其后雖經原告多次上門催辦,但因被告已處于停業狀態,無人上班。所以至今十八年之久無法辦理房產權證過戶手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據此,特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將原告購買的位于海口市某某路XX號(某某路XX號)某某村6棟XXX房的房產權證過戶至原告名下。
被告海南省某某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1995年4月15日,原、被告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書》,約定:被告同意將位于海口市某某路XX號(某某路XX號)某某村6棟XXX房一套賣給原告;戶型為三房兩廳,單價每平方米820元,房屋建筑面積130.83平方米,總價款為107281元;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天內原告須一次性向被告支付總價款的100%,即107281元;房屋交付使用后,被告負責協助辦理產權證過戶手續,其費用由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各自承擔。合同簽訂后當日,原告即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購房款107281元。被告于合同簽訂后當月也將房屋交付給原告使用至今。因被告一直未能將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過戶登記至原告名下,故原告將案訴至法院。
另查,涉案房屋現登記在被告名下。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房屋買賣合同書》、《收據》、海南匯展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及開庭筆錄等證據證實,經庭審質證,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已實際履行,故該合同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協助房屋買受人辦理買賣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是房屋出賣人的一項合同主要義務。被告將涉案房屋出售給原告,原告已依約支付全部購房款,并已實際入住占有使用該房至今,被告即應當承擔協助原告辦理相關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合同義務。現原告要求其協助辦理相關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海南省某某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海口市南沙路XX號(原南航西路XX號)金龍新村6棟XXX房過戶登記至原告楊某均名下。
案件受理費1223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忠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夏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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