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廣西某某醫藥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504)
廣西壯族自治區田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桂1022民初1225號
原告廣西某某醫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某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黃典春,廣西中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鐘浩銘,廣西中名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廣西百色市某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某妹,該公司經理。
原告廣西某某醫藥有限公司與被告廣西百色市某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林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黃典春、鐘浩銘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廣西百色市某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廣西某某醫藥有限公司訴稱,自2014年10月起,被告多次與原告購買藥品,至2016年5月30日止,雙方對賬結算,被告確認尚欠原告貨款172249.85元,但被告至今沒有支付,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貨款172249.85元。
原告為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對賬函回執一張,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72249.85元。
被告廣西百色市某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未作答辯,沒有證據提交,亦未向法庭說明正當理由,視為其自動放棄法庭舉證、質證和抗辯等訴訟權利。因原告所舉證據無相反證據推翻,且原告保證真實,本院經對上述證據核證后予以確認。
綜合本案的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2014年10月起,被告多次與原告購買藥品,至2016年5月30日止,經雙方對賬結算,確認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72249.85元。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沒有支付,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貨款172249.85元。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買賣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將被告所需貨物交付給被告,被告收到貨物后,理應履行給付貨款的義務。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尚欠貨款172249.85元有雙方對賬回執單為憑證,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動放棄對法庭舉證、質證和抗辯等訴訟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廣西百色市某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向原告廣西某某醫藥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72249.85元。
本案受理費3745元,減半收取1873元由被告廣西百色市某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生效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數額視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數額確定)。戶名:待結算財政款項--------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0×××97,開戶行:農行某某分行營業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林 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 冼維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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