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陽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499)
陜西省銅川市印臺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銅印刑初字第00033號
公訴機關銅川市印臺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陽某某,男,19**年*月*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程度。2012年6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銅川市公安局印臺分局取保候審,2013年6月3日被銅川市印臺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3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2013年11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銅川市看守所。
辯護人薛源,陜西秦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銅川市印臺區人民檢察院以銅印檢刑訴(2013)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川市印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廣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陽某某及其辯護人薛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銅川市印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4月16日14時許,被告人陽某某駕駛陜B26***號中型普通貨車由銅川市印臺區王石凹喬子梁保明磚廠向銅川市新區送磚。約14時30分許,車輛行至銅傲線2km+900m處路段時,由于車輛超載、超員、超限速行駛,致使車輛在下坡時剎車失靈,墜入路北河道內,造成乘車人黃某甲、黃某乙當場死亡,乘車人毛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乘車人杜某某、陳某某及陽某某本人均受輕傷,車輛受損。據此認為被告人陽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超載、超員車輛,在限速20km/h的路段上超限速行駛,遇見情況采取措施不當,造成特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三人輕傷,車輛受損,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陽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不具有減輕處罰情節。
被告人陽某某對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但辯解稱,該車超載他進行了制止,超員是老板娘造成的。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不持異議,認為被告人系直接責任人,造成后果嚴重。但其具有以下從輕、減輕情節:1.被告人陽某某認罪態度好,如實供述犯罪經過。被告人是雇員,超員、超載是雇主老板娘造成的,不以陽某某的意志為轉移。2.被告人陽某某雖然是交通肇事的責任人,但也是本次事故的受害人,是在老板娘的要求下,才給受害人造成很大傷害。3.陽某某屬過失犯罪,又系初犯,主觀惡性小,無劣跡。
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16日14時許,被告人陽某某駕駛藍色的陜B26***號中型普通貨車由銅川市印臺區王石凹喬子梁保明磚廠向銅川市新區送磚。該車裝載了2500塊磚,車上乘坐有裝卸工陳某某、杜某某、老板娘毛某某、磚廠工人黃某甲及其兒子黃某乙。被告人陽某某檢查了車的氣壓及淋水,就駕車離開磚廠,約14時30分許,車輛行至銅傲線2km+900m處路段時,被告人陽某某稱剎車失靈,后該車墜入路北河道內,造成乘車人黃某甲、黃某乙當場死亡,乘車人毛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乘車人杜某某、陳某某及陽某某本人均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車所裝2500塊磚經稱重約為15噸;被害人陳某某、杜某某及被告人傷情均屬輕傷。經陜西延安全信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鑒定:1.陜B26***號貨車發生事故前的行駛速度約55km/h。2.陜B26***號貨車未損壞部分的制動性能、轉向系統符合國家標準(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陜B26***號中型普通貨車核載人數3人、核載質量1.99噸。交警部門認為被告人陽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超載、超員車輛,在限速20km/h的路段上超限速行駛,遇見情況采取措施不當,造成事故,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又查明,被告人陽某某向被害人黃某甲、黃某乙家屬賠償了13500元的損失。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實、110報警臺接處警登記表證實,該案系群眾報案,2012年4月16日12時30分許,銅傲線2km+900m處,被告人陽某某駕駛的陜B26***號貨車拉著磚側翻到橋下,三人受傷、現場二人死亡,一人在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被告人陽某某的身份證明證實,被告人陽某某,男,19**年*月*出生,漢族,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被告人陽某某供述證實,2012年4月16日14時許,他被銅川市印臺區王石凹喬子梁保明磚廠的老板娘毛某某指派駕駛陜B26***號中型普通貨車由該磚廠向銅川市新區送磚。該車裝載了2500塊磚。車上乘坐兩個裝卸工,是老板娘叫跟車去卸磚的,老板娘毛某某稱去新區要錢也坐在車上,磚廠工人黃某甲要去給其兒子黃某乙看病,老板娘讓黃某甲父子倆坐上車的。他檢查了車的氣壓及淋水,就駕車離開磚廠。車輛行至肇事路段前時,路中間有一堆爛泥,他準備剎車、減速,這時剎車失靈,車速越來越快,他就準備將車靠到限速墩上,這時對面過來一輛昌河車,他就把車往邊靠了一下,車就墜入河道內。他也受傷了,從車里溜出來后,就趕緊救人,并用別人的電話給老板李某乙打了電話。肇事時車速40-50碼。保險公司給他賠的一萬多元,他給死者黃某甲、黃某乙賠了。
4、被害人陳某某陳述證實,2012年4月16日下午1點半到2點左右,他坐磚廠的車去卸磚,車當時下坡轉彎時,司機說沒剎車了,然后就越來越快了,后撞到路右橋墩上,再撞到護欄上就翻到橋下了,他受了傷。車上一共六個人,女的是老板娘,裝了2500塊磚。
5、被害人杜某某陳述證實,2012年4月16日上午,磚廠老板娘讓他和陳某某給076藍色大貨車裝磚,到中午12點左右,他和陳去磚廠吃的飯,吃飯后又給該車裝磚。裝好后,老板娘讓他和陳坐到該車的臥鋪上去卸磚,老板娘坐到車的前排副駕駛,又來了一個男的抱著一個小男孩坐在前排副駕駛。駕駛員就駕車出發了,走了一會兒,駕駛員突然說沒剎車了。然后他就感覺車左右晃,往前晃了一段,就掉到河里了。他受傷了。
6、證人高某某證言證實,他是肇事車(陜B26***號中型普通貨車)的車主,該車交強險、商業險都有。
7、證人潘某某證言證實,他是磚廠的工人,肇事車輛的司機不固定,老板讓誰開誰才能開,他見肇事司機開過一輛紅色的車,肇事車輛在磚廠裝磚時他見過。
8、證人程某某證言證實,2012年二月份,他和陽某某夫妻倆到喬子梁磚廠,干了十幾天雜活,后來陽某某就開車送磚了。肇事車上坐著老板媳婦毛某某、司機陽某某、磚廠工人黃某甲和他兒子、還有兩個男裝卸工。肇事車上裝的是兩個孔的磚。
9、證人李某甲證言證實,其又名李某,是磚廠老板李某乙的兒子,陜B26***號中型普通貨車車主是高某某。肇事司機是他找的,給他開紅車。
10、證人鄒某某證言證實,事故發生后,他聽別人說肇事車輛當天乘坐了司機陽某某、兩個裝卸工、黃某甲父子倆、老板娘毛某某,共六個人。
11、證人韓某某證言證實,他給喬子梁磚廠老板的兒子李某甲管理車輛,肇事車輛車主是高某某。
12、證人李某乙證言證實,他是喬子梁磚廠的法人。肇事車輛的車主是高某某,他聽人說肇事車上坐了六個人,其中一個人是他媳婦毛某某。
13、證人祁某某證言證實,她和她丈夫系喬子梁磚廠工人,她丈夫黃某甲準備帶兒子黃某乙去看病,她聽人說是老板娘讓她丈夫坐拉磚車的,肇事車上共坐了六個人。老板娘叫陽某某開的肇事車,陽某某平時開一輛紅色的車。黃某甲和黃某乙在三道橋事故中遇難。
14、證人王某某證言證實,他是磚廠發磚的,出事的車是高某某的。出事當天他不在廠里,磚是毛某某發的,票上能顯示。出事車出事時由陽某某駕駛。
15、證人白某某證言證實,他是肇事時的目擊證人,2012年4月16日下午2點半左右,他正在三道橋橋頭石墩子旁邊的空地收拾廢品,聽見坡頭上有汽車的剎車聲,他就扭頭去看,看見一輛拉磚車速度很快的從橋上頭的坡上沖下來,穿過橋墩直沖到橋下。他就趕緊到橋邊去看,隨手撥打了110,灰塵下去后,他看見一個男的躺在橋下邊一動不動,然后又看見車里連續爬出三個男的,其中一個男的爬到路上來了,借了一個電話打電話,隨后120來了,把打電話的人接走了。事故發生時,路面上只有一輛拉磚的車。
16、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地點為銅傲線2km+900m處,受傷4人,死亡2人,車輛損壞,并在現場提取了肇事車輛所載磚塊。肇事車輛為陜B26***號東風輕卡車。肇事路段是坡道,限速20km/h,限載10t。
17、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實,被告人陽某某駕駛超員、超載車輛超限速行駛,遇見情況采取措施不當,造成事故,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甲、黃某乙、毛某某、杜某某、陳某某不負事故責任。
18、事故車輛鑒定意見證實,陜B26***號貨車發生事故前的行駛速度約55km/h;陜B26***號貨車未損壞部分的制動性能、轉向系統符合國家標準(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
19、尸檢報告及照片、書證死亡證明、診斷證明、病歷、傷情鑒定意見書證實,黃某甲、黃某乙、毛某某因2012年4月16日的交通事故死亡及死亡時間,被告人陽某某、被害人陳某某、杜某某在該事故中所受傷屬輕傷范圍。被告人陽某某傷情至2013年8月6日還需骨科隨診,定期檢查,待骨折愈合后行內固定取出術。
20、車輛損失確認書證實,車輛損失情況。
21、書證行駛證、駕駛證證實,被告人陽某某具備駕駛資格,陜B26***號東風牌中型普通貨車在有效期內,所有人為高某某。該車核載人數3人,核載重量1.99噸。
22、被害人的人口信息證實,被害人黃某甲、黃某乙、毛某某、陳某某、杜某某的年齡、住址、身份等情況。
23、載重稱重記錄及喬子梁磚廠送貨單證實,肇事車輛裝載2500塊磚,稱重15400kg,載重量約15t。
24、談話筆錄、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陽某某向被害人黃某甲、黃某乙家屬賠償了13500元的損失。
25、旬陽縣桐木鎮桐木社區的證明一份證實,被告人陽某某屬特困戶,自受傷后家庭生活無法自理,無經濟來源,需人照顧。
上述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陽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超載、超員機動車在道路上超限速行駛,造成三人死亡、三人輕傷、車輛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陽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陽某某能部分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辯稱的超員、超載是雇主老板娘造成的,不以陽某某的意志為轉移及被告人有減輕處罰情節的辯護觀點不成立,不予采納,因為被告人陽某某作為一名駕駛員,明知駕駛超員、超載車輛超限速行駛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但其仍駕駛超員、超載車輛超限速行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不影響其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其余觀點成立,予以采納。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喬顏芳
審 判 員 趙發有
代審判員 姜彥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楊彥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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