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韓某訴被告靳某、郭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7閱讀量:(1407)
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遼1402民初658號
原告韓某,男。
委托代理人楊寶光,系遼寧大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靳某,女。
被告郭某,男。
原告韓某訴被告靳某、郭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王月秋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寶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靳某、郭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某訴稱,2015年6月9日,我與被告簽訂借款協議,被告向我借款人民幣30萬元,還款日期為2015年8月12日,同時約定逾期不能還款,被告方需按某某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向我支付逾期利息,被告以坐落于葫蘆島市連山區某某鄉某某村的庭院及庭院內所有建筑物作為抵押物,為我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后,經我多次催討,二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歸還。現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30萬元,并從2015年8月13日起按某某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向我支付逾期利息至給付之日止。
被告靳某未答辯。
被告郭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5年6月9日,二被告以做生意為由通過張安介紹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萬元,原告作為甲方、二被告作為乙方,雙方簽訂借款協議一份,其內容為:“一、乙方因做生意缺少資金周轉,向甲方借款人民幣叁拾萬元整(小寫:300000.00元)。二、乙方向甲方承諾,此款的歸還期限為2015年8月12日。三、如乙方逾期不能如約還款,需按某某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四、乙方自愿用其自有的,坐落于葫蘆島市連山區某某鄉某某村(振宇某某服務站后院墻至周某、姚某房屋之間)的庭院及庭院內所有建筑物做抵押。乙方到期不能歸還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權處理抵押物。五、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原告韓某將現金人民幣30萬元交付給二被告靳某和郭某,但二被告未能按還款日期的約定償還該借款?,F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30萬元及從2015年8月13日起按某某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至給付之日止。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借款協議、證人張安證言等證據材料載卷為憑,經開庭質證,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韓某與被告靳某、郭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應受法律保護。二被告應當承擔借款清償責任。原告韓某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3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韓某要求逾期利息按雙方約定的某某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的請求數額超出法律規定,本院在合法范圍內予以支持。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放棄抗辯權利,應視為默認借貸事實,且,原告對其主張的案件事實證據充分、確鑿。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和《中國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靳某、郭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韓某人民幣30萬元,并自2015年8月13日起以3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息至還清為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0.00元由被告靳某、郭某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月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書記員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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