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幫訴王某國、趙某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8閱讀量:(1474)
甘肅省高臺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高民初字第327號
原告周某幫,男,漢族,19**年*月出生,初中文化,農民。
委托代理人孫維林,甘肅鑫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國,男,漢族,19*年*月出生,初中文化,農民。
被告趙某俊,男,漢族,19**年*月出生,初中文化,無業。
原告周某幫訴被告王某國、趙某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胡曉楓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3月6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王某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俊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同年5月13日本案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趙某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國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幫訴稱,2013年6月2日,被告王某國以償還貸款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給原告出具了借條,約定于2013年7月2日還款,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計算,逾期不還承擔違約金10000元,并由被告趙某俊提供擔保。被告逾期未能還款。現要求兩被告立即償還50000元借款并按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利息至借款還清之日,對違約金再不主張。
被告王某國辯稱,原告所訴屬實,借款到期后,因資金緊張一直未予償還借款及利息。現暫時無能力償還,愿分期分批予以償還。
被告趙某俊辯稱,原告給被告王某國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趙某俊提供擔保責任屬實,但原告至今未曾找被告趙某俊索要借款或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原被告約定的還款日期為2013年7月2日,現被告趙某俊的保證期限已過,不同意承擔擔保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2日,被告王某國向原告周某幫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約定還款日期為2013年7月2日,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計算,由被告趙某俊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國未予償還借款。期間原告未曾要求被告趙某俊承擔擔保責任。
另查明,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期限為6個月的年貸款基準利率為5.6%。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條證實,并經庭審查證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國、趙某俊與原告周某幫自愿達成借款協議并出具借條,雙方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該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兩被告應按約履行相應義務。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國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請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條中雙方未約定被告趙某俊的擔保方式,故被告趙某俊的擔保為連帶保證責任。原告在還款期限屆滿七個月后起訴,且未提供在還款期限屆滿后六個月內要求被告趙某俊承擔擔保責任的證據,故其要求被告趙某俊承擔擔保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國給付原告周某幫借款50000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5.6%的四倍承擔利息至借款還清之日,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趙某俊不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本案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王某國承擔。被告承擔的受理費連同案件款一并給付原告。原告預交受理費1300元,本院退還其6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否則,本院將依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當事人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不予受理。
代理審判員 胡曉楓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于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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