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9閱讀量:(2171)
江蘇省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蘇1291刑初139號
公訴機關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鐘某,男。
辯護人繆江云,江蘇海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泰高新檢訴刑訴(2016)1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朱小燕、被告人鐘某及其辯護人繆江云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9月17日18時許,被告人鐘某駕駛蘇M×××××小型面包車,沿泰州市海陵區晨光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蘇陳鎮夏鄭村十六組路段時,撞上沿人行橫道由西向東過馬路的被害人夏某乙,致夏某乙受傷后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被告人鐘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鐘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賠償了被害人夏某乙近親屬經濟損失人民幣37646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以上事實,被告人鐘某及其辯護人繆江云在庭審中均無異議,且有涉案車輛照片,證人張某、夏某甲等人的證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泰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法醫學尸表檢驗意見書,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制作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經庭審質證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鐘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鐘某系過失犯罪,案發后積極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損失,得到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且其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同意接受其參加社區矯正,酌情對被告人鐘某從輕處罰,并給予其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控、辯雙方提請對被告人鐘某從輕處罰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陳俊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陶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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