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仲某風與李某烜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29閱讀量:(1268)
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揚邗民初字第1858號
原告仲某風,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在江蘇省寶應縣安宜鎮*村*莊*號.
委托代理人李軍,江蘇唐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殷實,江蘇唐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烜,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俊,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在揚州市廣陵區淮海路*號*室,系被告李某烜之父。
原告仲某風與被告李某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9月27日、1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庭審原告仲某風及其委托代理人殷實、李軍,被告李某烜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俊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庭審原告仲某風的委托代理人殷實、李軍,被告李某烜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仲某風訴稱:被告在2011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21000元,約定在2011年9月9日前歸還。原告已如數將款項支付給被告,但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還款。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李某烜歸還原告借款21000元。
被告李某烜辯稱:借條是本人簽字,借款也是事實,但錢是向案外人胡某龍拿的,借款月利率為10%,已經償還了8個月,應當予以扣減。
經審理查明:2011年8月9日,被告李某烜向原告仲某風借款并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今借到仲某風貳萬壹仟圓整(¥21000-),于2011年9月9日前還清”。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被告李某烜向原告仲某風借款21000元,有借條予以證實,被告亦承認,本院予以確認。借條中約定的還款期限已經屆滿,原告主張被告還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烜辯稱其已償還的利息應當予以扣減,因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仲某風借款21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6元,由被告李某烜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李某烜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揚州分行汶河支行,戶名: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108020909000104857)。
審 判 長 葉城斌
代理審判員 王睿冰
人民陪審員 袁 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卞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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