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王某甲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4閱讀量:(1808)
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0601號
原告張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
委托代理人王會玲,系遼寧天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遼寧省凌海市。
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甲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艾娜于2015年3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原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會玲、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參加訴訟,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訴稱,2014年8月11日22時10分許,在凌海市石山鎮某村521號才進超市對面,原、被告因趙某甲酒后向馬路對面扔啤酒瓶一事二人發生口角,被告用腰帶將原告右側頭頂部及左側眉骨處打傷。凌海市公安局做出的錦公(凌)行罰字(2014)第25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確認該事實。原告受傷后被送入錦州市第二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頭面部外傷、頭皮裂傷。為維護原告的權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9377.72元,其中醫療費5245.72,住院伙食補助費3250元,誤工費10062元,護理費7605元,鑒定費700元,復印費15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
被告王某甲辯稱,不同意賠償。打架的起因在于原告,趙某甲扔的瓶子,我騎摩托車,原告不讓我走,是原告先動手打的我。原告所要求的賠償數額不合理,我去過醫院看他三次,他都不在。他沒有什么嚴重的傷,護理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該給。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22時10分許,在遼寧省凌海市石山鎮某村521號才進超市對面,原告張某及其妻子郭某甲駕車在此路過。案外人趙某甲酒后向馬路對面扔啤酒瓶,原告妻子下車詢問被告王某甲,被告說不是自己扔的,隨即想騎摩托車離開。原告阻止被告離開,發生口角,隨后二人發生廝打,被告用腰帶將原告右側頭頂部及左側眉骨處打傷,原告用拳頭捶被告身體兩下。原告傷后被送入錦州市第二醫院急診后于錦州市第二醫院住院治療65天,住院期間二級護理,經診斷為頭面部外傷、頭皮裂傷。
2014年8月20日,經凌海市公安局石山派出所委托錦州遼希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的損傷程度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原告頭皮創口屬于輕微傷,左上眼瞼創口屬于輕微傷。又查明,原告因傷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3788.6元,其中醫療費5245.72元,伙食補助費3250元(50元×65天),誤工費8245.68元[95.88元×(住院65天+出院醫囑21天)],護理費6232.2元(95.88元×65天),鑒定費700,復印費15,交通費100元。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證明事件起因和經過;凌海市公安局石山派出所調取的原、被告及證人郭某甲、郭某乙、李某、王某乙、趙某乙、趙某甲的詢問筆錄及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原、被告打架的過程;原告提供的急診病志、住院病歷、診斷書及醫療費票據、住院費用清單、錦州遼希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收據、復印費收據、交通費票據證明原告傷情及花費情況;以上證據經過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原告提交的交通費票據,綜合本案實際情況,以支出交通費100元計算為宜。
關于原告提交的特種行業許可證、錦州市古塔區王府客家商務賓館執照、月份工資結算單及錦州市古塔區王府客家商務賓館證明兩份欲證明誤工損失。因該兩份證明記載原告張某、護理人郭某甲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10日未領取工資,而原告的住院病歷記載出院時間為2014年10月16日,且該兩份證明均沒有記載未領取工資的原因。故對原告及其護理人的誤工費應以遼寧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的標準計算為宜。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非法侵害。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被告王某甲與原告張某因為案外人趙某甲酒后向馬路對面扔啤酒瓶一事發生口角,被告用腰帶將原告打傷,應對原告承擔侵權主要責任。鑒于原告對事件的起因及經過存在一定過錯,相應減輕被告的責任。綜合雙方過錯程度,由原告承擔30%,被告承擔70%責任為宜,即16652.02元(23788.6元×70%)。關于原告要求被告給付精神撫慰金2000元,因被告的行為未對原告造成嚴重后果且原告的行為也具有一定過錯,故對于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甲賠償原告張某因傷經濟損失16652.02元,該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
二、駁回原告張某其它訴訟請求。
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王某甲負擔175元,由原告張某負擔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艾 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杜文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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