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明訴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4閱讀量:(1853)
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龍民一初字第574號
原告:馬某明,男,19**年*月*日生,漢族,無職業,住吉林市*區*街*棟*單元*樓*號。
委托代理人:周光偉,吉林佰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于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無職業,住吉林市*區*號樓*單元*號。
委托代理人:杜剛,吉林鳴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明訴被告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贊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光偉,被告于某的委托代理人杜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2年4、5月間,被告急需用錢求助原告。原告用自己的房子抵押向他人借款歸還了借款本息。被告于2013年4月24日給原告出具了一張80,000.00元的借條,并承諾2013年7月24日前歸還。但被告至今未還。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1、歸還原告借款80,00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自2013年7月25日至全部債務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辯稱,欠款事實存在,同意還款。但被告暫時沒有還款能力,希望可以分期償還。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被告于某向原告出具借條,內容為”今向馬某明借人民幣捌萬元整(80,000.00)直日起至2013年7月24日前歸還”。該借款被告一直未歸還。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雙方陳述及被告出具的借條為證。
本院認為:一、原、被告雙方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是有效的。被告于某應按照約定履行償還借款義務。被告拒絕還款,系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80,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給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時承諾于2013年7月24日前償還借款,但未按約定期限償還借款,依法應當給付原告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自2013年7月25日至全部債務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償還原告馬某明借款本金80,000.00元;
二、被告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原告馬某明逾期利息(以80,000.00元為本金,自2013年7月25日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被告于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00元,由被告于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崔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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