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某訴藤原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5閱讀量:(1392)
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古民一初字第00183號
原告徐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滿族,無業,住錦州市古塔區XXXX號,身份證號碼21070319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曹明輝,遼寧名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藤原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日本國籍,住日本國大分縣別府市XXXXX號,身份證號(護照號):MSXXXX。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藤原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藤原某某經本院依法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 告徐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7月經婚介所介紹認識,于2008年8月27日在遼寧省民政廳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登記后被告即行回國居住,與原告分 居至今。原被告無婚生子女、無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在登記后至今沒有共同生活,更沒有履行夫妻間的義務,雙方沒有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故此,原告向法院起 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婚姻關系,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原告承擔。
被告藤原某某未做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經婚介所介紹認識,于2008年8月27日在遼寧省民政廳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登記后雙方未實際共同生活,婚后無子女。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居住證明及當事人陳述筆錄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本院的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登記結婚后,未實際生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符合離婚的條件,應準予離婚。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徐某某與被告藤原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公告費人民幣600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岳 莉
人民陪審員 宋 洋
人民陪審員 徐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書 記 員 梁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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