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生訴張某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6閱讀量:(1725)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龍商初字第410號
原告李某生,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長春市。
委托代理人呂品政,黑龍江九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偉,男,19**年*月*日出生,住齊齊哈爾市龍沙區。
委托代理人韓利新,黑龍江宇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生與被告張某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劉洪艷擔任審判長、法官金靂、人民陪審員張麗參加的合議庭審理此案。2014年10月10日,本院根據原告李某生的申請和其提供的擔保對被告張某偉的財產予以查封,并于2014年1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生的委托代理人呂品政、被告張某偉及其委托代理人韓利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生訴稱,2013年5月28日,被告張某偉夫婦向其借款30萬元,借條由被告妻子石某霞書寫,借款人處由被告張某偉簽名。2014年后,原告多次催被告償還借款未果,故訴到法院,要求被告張某偉及妻子石某霞償還借款。
原告李某生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一、借條一份;二、銀行轉賬憑證一份。
被告張某偉辯稱,自己與李某生是朋友,李某生多次求自己幫著把30萬元錢放貸出去。自己就幫助聯系把錢借給安某榮。當時安某榮給自己打了30萬元的借條,自己給李某生打了30萬元的借條,然后李某生直接把30萬元的借款用銀行轉賬的方式轉給了安某榮。借款發生后,每月的28號自己都會去安某榮那里取利息(現金),然后交給李某生。安某榮于2014年5月份去世,但是安某榮在農村有土地,自己曾找到安某榮的愛人尹某東協商此筆借款的處理,尹某東承諾11月份賣地,把錢交給自己,自己再還給李某生。這個債務實質上是原告李某生與案外人安某榮所發生的,款項也是直接打到了安某榮的賬戶上。現安某榮因病去世,但其配偶尹某東口頭表示愿意承擔此筆債務,所以現在被告方要求追加尹某東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在追加當事人的前提下,繼續審理,以確定權利人,確認債務關系。
被告張某偉沒有證據向本院提交。
經本院庭審質證,各方當事人對以下涉及本案爭議焦點的證據持有異議:原告李某生提交的借條,銀行轉帳憑證,證明借款事實、數額及支付方式。錢是從2013年5月28日借的,李某生將該筆款項轉帳到了被告張某偉指定的銀行賬戶上。借條上有被告張某偉的簽字及指紋。故原告方不認可被告張某偉所說的是安某榮借款。事實上是張某偉向其借款,然后把錢再轉借給安某榮。被告張某偉的質證意見為,借條的內容是李某生本人所書寫,借條的借款人處簽名為張某偉是事實。從銀行轉帳憑證可以證實這個借款不是打給張某偉,而是打給已經去世的安某榮,即張某偉沒有取得和占有該款項,原告李某生與被告張某偉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之所以沒有讓安某榮直接給李某生打借據,是因為李某生和安某榮彼此不熟悉,是通過自己介紹認識的。自己當時曾表示應讓安某榮直接給李某生打借條,但李某生不同意,說自己直接給李某生打一個借條也一樣。因為李某生口頭認可錢是安某榮所借,于是自己就給李某生打了借條。此證據為原始憑證,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2013年5月28日,張某偉為李某生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今借李某生人民幣叁拾萬元整。同日,李某生向安某榮的帳戶轉款30萬元。后期李某生向張某偉索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偉及其妻子石某霞償還借款30萬元,后原告李某生撤回對石某霞的訴訟,只要求張某偉償還借款30萬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偉以自己的名義向原告李某生借款,并為原告李某生出具了借據,原告李某生與被告張某偉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無論借款時,該筆款項的用途如何以及原告李某生是否知道該款是轉給第三人使用,都不能形成原告李某生與第三人安某榮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至于被告張某偉與安某榮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應另案主張債權進行訴訟。故原告李某生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二百零六條、二百一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偉償還原告李某生借款30萬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立后即執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00元,保全費2,020.00元由被告張某偉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劉洪艷
代理審判員 金 靂
人民陪判員 張 麗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書 記 員 陳 娜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