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甲與劉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9閱讀量:(1214)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1324民初1011號
原告:陳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
委托代理人:張春光,江蘇鐘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縣。
委托代理人:李勝,安徽安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甲與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朱文娟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春光、被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勝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甲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女兒陳某乙,出生一個月后,原告就離家,三個月后一直由原告獨自撫養。雙方婚前感情基礎一般,婚后產生了很多矛盾。在生完孩子后,被告就離開家,至今未歸,也未回家看過孩子。由于雙方的性格致使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每個月支付撫養費800元;本案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被告劉某辯稱:我不同意離婚,我們感情尚可,如果離婚,小孩應該由我撫養,不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女兒陳某乙。近期雙方因瑣事產生矛盾,原告訴訟來院要求離婚。審理過程中,被告劉某向本院書面提出同意離婚、婚生女陳某乙由被告撫養,不要求原告支付撫養費的請求。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及當事人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離婚應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條件。本案原、被告均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故應準予原被告離婚。原被告之女陳某乙未滿兩周歲,故隨其母親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陳某甲與被告劉某離婚;
二、婚生女陳某乙由被告劉某撫養。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朱文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陳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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