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余某某與劉某衛、劉端某、黃某合伙協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09閱讀量:(2542)
四川省自貢市沿灘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川0311民初419號
原告: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自貢市沿灘區。
委托代理人張菊容,四川泰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鄒傳富,四川泰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衛,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渝北區。
被告:黃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渝北區。
被告:劉端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
原告余某某訴被告劉某衛、黃某、劉端某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先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后因被告劉某衛下落不明,本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余某某申請追加黃某作為本案的被告參加訴訟,本院經審查后予以同意,并于2016年9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菊容、被告劉端某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衛、黃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退還原告投資款510000元及逾期還款利息(計算方式為自2016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余某某將訴訟請求減少變更為:要求被告劉某衛、黃某共同償還投資款45、5萬元及利息(計算方式為:自2016年2月3日起,以45、5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事實和理由:2015年5月21日,原、被告達成解除合伙的協議,約定原告退出原、被告關于共同投資、經營、管理的宜賓縣古柏某某廣場某期工程(3﹟、4﹟、7﹟、8﹟、9﹟房)的合伙;由被告退還截止2015年5月21日原告投資款共計91萬元,還款期限2015年農歷冬月30日(即2016年2月3日)。現還款期限早已到期,被告共計還款40萬元,余款51萬元至今未歸還,經原告多次催收無果。
被告劉某衛、黃某未作答辯。
被告劉端某辯稱,原告余某某所述是事實,原告退股后,李某某入股,李某某與被告劉端某、劉某衛簽訂了合伙協議,約定被告劉端某與被告劉某衛應當支付給原告的退股資金91萬元由李某某、被告劉端某、劉某衛均攤。之后,被告劉端某個人支付了原告40萬元,因此被告劉端某沒有給付原告退股金的義務了。
原告余某某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原告余某某與被告劉端某、劉某衛的身份證復印件,用以證明原告劉端某、被告劉某衛的身份情況;
2、被告劉某衛與被告黃某的結婚證影印件,用以證明被告劉某衛與被告黃某婚姻登記的情況,結婚登記日期為2012年5月16日;
3、2015年5月21日,原告余某某與被告劉端某、劉某衛簽訂的解除合伙的協議原件,用以證明原告余某某退伙后,由被告劉端某、劉某衛于2015年農歷冬月30日前共同負責退還原告91萬元的退股金的情況;
4、2016年1月9日,被告劉端某、劉某衛出具的欠款說明原件,用以證明被告劉端某、劉某衛共同承諾于2015年農歷臘月25日前退還原告股金余款71萬元;
5、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872號民事判決書,用以證明被告黃某對被告劉某衛2015年的債務承擔了共同償還的義務以及在該案件中被告劉某衛對本案所涉債務予以認可的情況。
在庭審質證中,被告劉端某對原告余某某提供的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被告劉某衛、黃某沒有發表質證意見,本院認為原告余某某提供的證據,來源形式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劉某衛、黃某在舉證期限內沒有向本院提供證據。
被告劉端某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被告劉端某、劉某衛與李某某于2015年6月6日簽訂的合伙協議,用以證明被告劉端某、劉某衛與李某某協議約定對退還原告余某某股金91萬元,三人均攤的事實;
2、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及2016年2月5日出具的收條,用以證明原告余某某收到了被告劉端某支付的股金40萬元的情況。
在庭審質證中,原告余某某對被告劉端某提供的證據沒有異議,本院認為原告余某某提供的證據,來源形式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原告余某某與被告劉端某、劉某衛達成合伙承包修建宜賓縣古柏某某廣場某期工程(3﹟、4﹟、7﹟、8﹟、9﹟房)的協議。2015年5月21日,原告余某某與被告劉端某、劉某衛簽訂《解除合伙的協議》,約定:原告余某某退出該工程股東,不介入該工程中的一切事務;截止2015年5月21日,原告余某某共投資91萬元,該投資款于2015年農歷冬月30日前由該工程項目部被告劉某衛、劉端某共同負責退還給原告余某某91萬元,不計利息等內容。之后,被告劉端某于2015年11月20日給付原告余某某20萬元。2016年1月9日,被告劉端某、劉某衛向原告余某某出具《欠款說明》,確定于2015年農歷臘月25日(公歷2016年2月3日)退還原告余某某剩余股金71萬元,2016年2月5日,被告劉端某支付了原告余某某20萬元,其余股金51萬元經原告余某某催收無果。另查明被告黃某在上述債務形成時與被告劉某衛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原告余某某因退伙清算后,被告劉某衛、劉端某應當按照解除合伙協議共同給付原告余某某51萬元,現原告余某某在訴訟過程中將請求被告劉某衛承擔的債務數額減少為455000元,并且不要求被告劉端某承擔責任,系原告余某某自行處分其自有訴權,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某衛應當給付原告余某某的455000元債務系與被告黃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被告黃某依法應當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因此原告余某某要求被告黃某、劉某衛共同支付455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余某某要求被告劉某衛、黃某自2016年2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請求,應當自被告劉某衛約定的還款日期的次日即2016年2月4日起算,并且沒有約定利率標準,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綜上所述,原告余某某要求被告劉某衛、黃某給付剩余股金455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劉某衛、黃某給付利息的起算時間及標準,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衛、黃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給付原告余某某退股股金455000元;
二、被告劉某衛、黃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給付原告余某某的占用資金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為:以本金455000元為基數,自2016年2月4日始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本金給付之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進行計算。若未按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給付本金,上述利息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04元、保全費3220元,共計12324元,由被告劉某衛、黃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廖向東
人民陪審員 鐘遠明
人民陪審員 田學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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