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田某某與陳某某保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1-19閱讀量:(183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沙灣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沙民一初字第619號
原告:田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孫偉,新疆天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成年,漢族。
原告田某某訴被告陳某某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艷霞于2015年7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田某某訴稱:2014年7月9日,靳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10萬元整;約定2014年10月8日償還,月息15‰逾期不還;按逾期金額的1.5‰利率計收罰息等內容。被告陳某某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擔保。2015年1月8日,靳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為了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原告田某某請依法判決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10萬元整,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的答辯狀。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4年7月9日,靳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10萬元整;約定2014年10月8日償還,月息15‰;逾期不還,按逾期金額的1.5‰日利率計收罰息。被告陳某某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擔保;并于當日與原告田某某簽訂了保證擔保合同約定,被告保證期間為還款期限屆滿后兩年,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借款到期后靳某未能償還。現原告田某某請求判令被告陳某某償還借款10萬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被告陳某某為靳某擔保向原告田某某借款10萬元,事實清楚,本院予以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第十八第二款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故原告田某某要求被告陳某某償還靳某所欠借款,于法有據,應予支持。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對自己答辯、舉證、質證等權利的自愿放棄。依照《中華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田某某10萬元。
如不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艷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韓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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