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蒙某某與柴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09閱讀量:(1037)
遼寧省營口市鲅魚圈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鲅民二初字第00341號
原告蒙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鄒繼平,遼寧藍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原告蒙某某訴被告柴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艷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鄒繼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柴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蒙某某訴稱,被告經人介紹,分別于2010年8月5日、2010年8月12日從原告處借款共計3萬元。該款經索要,被告至今未給付,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借款3萬元及自訴訟之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被告柴某某未作答辯,亦未提交任何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0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2010年8月1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0.7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上述款項被告至今未償還原告,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給付借款及利息。
上述事實,有借條及當事人陳述筆錄在卷為憑,且已經本院組織當事人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給原告出具的借條,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足以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現被告拖欠原告3萬元及利息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故原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上的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對原告的主張也沒有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和證據予以抗辯,視為其放棄質證和抗辯的權利,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被告自行承擔,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原告借款3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3年10月1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 艷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書記員 李炳輝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