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候某立與倪某兵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17閱讀量:(1408)
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麗民初字第12號
原告侯某,男,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薛小玲,天津鼎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邊維娟,天津鼎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倪某兵,男,漢族,農民。
原告侯成立與被告倪某兵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侯成立的委托代理人薛小玲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倪某兵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侯成立訴稱,原、被告為雇傭關系。2012年7月,被告雇用原告為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負責水電部分的安裝施工。期間被告只支付了原告部分生活費、路費,大部分勞務費被告沒有支付給原告。截止2012年10月20日被告共計欠原告勞務費12000元未付。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為原告書寫欠條一份,并承諾2012年12月底付清。但時至今日被告卻分文未付。被告自從給原告出具欠條之后便離開了住所,下落不明。原告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免受侵害,故起訴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勞務費12000元,2、本案訴訟費、公告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侯成立提供了下列證據:
欠條一份,證明被告親筆書寫欠條承認拖欠原告勞務費的事實和數額。
被告倪某兵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至10月間,原告侯成立受雇于被告倪某兵,為其承包的天津市東麗區東麗湖武警后勤醫學院項目負責水電工程的安裝施工,工期為兩個月。雙方口頭約定每8個小時為一個臺班,一個臺班165元,原告共計施工88個臺班,被告應支付原告勞務費14520元。期間,原告預支了生活費2000元。對于剩余的勞務費,被告于2012年10月20日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侯成立工資合計人民幣(壹萬貳仟元整)(12000元整),于十二月份結清。倪某兵(水電安裝部)2012、10、20”。當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路費500元。2013年12月23日,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給付。
本院認為,原告侯成立受雇于被告倪某兵,雙方之間的勞務關系明確。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由被告簽字確認的欠條,該證據能夠充分證實被告欠原告12000元勞務費的事實。被告未能按照約定日期給付原告勞務費,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繼續給付的義務。故此,原告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倪某兵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侯成立勞務費1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公告費300元、合計400元,由被告倪某兵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俊
代理審判員 劉晨明
人民陪審員 趙俊蘭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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