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7-02-20閱讀量:(2026)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江寧淳民初字第3號
原告笪某某(反訴被告),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原告任某某(反訴被告),女19**年**月**日生,漢族。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趙輝,南京市江寧區東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笪某和,男,19**年**月**日,漢族。
被告董惠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笪某玉(反訴原告),男,19**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陳某珍(反訴原告),女,19**年**月**日生,漢族。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方勇,江蘇郎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笪某某、任某某與被告笪某和、董惠某、笪某玉(反訴原告)、陳某珍(反訴原告)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孫自亮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笪某某、任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趙輝,笪某和、董惠某、笪某玉、陳某珍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姚方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笪某某、任某某訴稱:2014年10月28日20時左右,笪某和、董惠某、笪某玉、陳某珍因門后兩棵樹歸屬問題與其夫婦發生糾紛,在糾紛過程中其被笪某和、董惠某、笪某玉、陳某珍打傷。其夫婦受傷后到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10897.99元。后雙方就賠償問題經派出所調解無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笪某和、董惠某、笪某玉、陳某珍賠償任某某傷后損失13178.39元(包含醫療費10481.3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22元、護理費1740元、營養費435元),賠償笪某某醫療費416.60元。
笪某玉、陳某珍辯稱并反訴稱:2014年10月28日20時左右,其夫婦因門后兩棵樹歸屬問題與笪某某、任某某發生糾紛,但是其夫婦沒有毆打笪某某、任某某,而是在糾紛過程中被笪某某、任某某打傷,花去醫療費1293.2元,故請求法院駁回笪某某、任某某的訴訟請求,并反訴要求笪某某、任某某賠償笪某玉醫療費229.2元,賠償陳某珍醫療費1064元。
笪某和、董惠某辯稱:其夫婦沒有參與糾紛,只是在現場,與本案無關,請求法院駁回笪某某、任某某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20時許,笪某和、董惠某夫婦為門后兩棵樹歸屬問題到本村笪某某家討要說法,因言語不合發生爭吵,后笪某和父母笪某玉、陳某珍夫婦聽到吵架后到笪某某家,雙方發生爭吵,后笪某某、任某某夫婦與笪某玉、陳某珍夫婦及笪某和、董惠某夫婦發生揪打,揪打中,笪某玉鼻子出血,陳某珍稱頭昏、心臟病復發,笪某某頭部有腫塊,任某某鼻子出血并稱頭昏、耳朵聽不見。笪某某、任某某受傷后到醫院治療,笪某某被診斷為頭部外傷性頭痛,花去醫療費416.6元;任某某被診斷為右耳突發性耳聾等,住院治療28天,花去醫療費10393.69元,損失住院伙食補助費504元(住院期間28天,每天18元)、營養費300元(營養期限20天,每天15元),合計11197.69元。笪某玉、陳某珍受傷后到醫院治療,笪某某被診斷為外傷致頭昏,花去醫療費193.5元(已扣除醫保報銷金額35.7元);陳某珍被診斷為胸悶、頭昏等,花去醫療費1064.74元。
上述事實有接處警工作登記表、詢問筆錄、病歷、出院記錄、住院病人費用清單、醫療費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笪某和、董惠某、笪某玉、陳某珍因樹木歸屬問題至笪某某、任某某家與笪某某、任某某進行爭吵并發生肢體沖突,致使笪某某、任某某及笪某玉、陳某珍受傷,雙方均具有相應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綜合考量本案各種因素,本院酌定笪某某、任某某的過錯比例為30%,笪某和、董惠某、笪某玉、陳某珍過錯比例為70%。故對笪某某的損失416.6元及任某某的損失11197.69元,本院確定由笪某和、董惠某、笪某玉、陳某珍連帶賠償笪某某291.62元(416.6元*0.7),連帶賠償任某某7838.38元(11197.69元*0.7),對超出該數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對任某某主張的護理費,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對笪某玉的損失193.5元及陳某珍的損失1064.74元,本院確定由笪某某、任某某連帶賠償笪某玉58.05(193.5元*0.3)元,連帶賠償陳某珍319.42元(1064.74元*0.3),對超出該數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笪某和、董惠某、笪某玉、陳某珍連帶賠償笪某某傷后經濟損失291.62元,連帶賠償任某某傷后經濟損失7838.38元,均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付清。
笪某某、任某某連帶賠償笪某玉傷后經濟損失58.05元,連帶賠償陳某珍傷后經濟損失319.42元,均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付清。
駁回笪某某、任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駁回笪某玉、陳某珍的其余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本訴部分應收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為200元,由笪某和、董惠某、笪某玉、陳某珍共同負擔。反訴部分應收案件受理費200元,由笪某某、任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鼓樓分理處,賬號:1010*******001276)。
代理審判員 孫自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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