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X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0閱讀量:(1254)
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辰刑初字第0204號
公訴機關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X。
辯護人王廷鈺,天津五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檢察院以津辰檢刑訴(2014)1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X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徐秉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X及辯護人王廷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3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趙X在天津市北辰區青光鎮“老海砂鍋店”內,持菜刀將白X、李X砍傷,經鑒定,白X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李X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趙X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被告人趙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確有悔罪表現,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為由,提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趙X與被害人白X、李X等人在天津市北辰區青光鎮“老海砂鍋店”內吃飯。席間,趙X與白X、李X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趙X遂持菜刀將白X、李X砍傷后逃離現場。經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白X膈肌破裂、肝臟破裂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肢體創口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李X腹壁穿透創、肢體創口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傷二級。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趙X在遼寧省葫蘆島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趙X家屬已與被害人白X、李X達成調解協議,白X、李X請求對趙X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供認不諱,并有被害人白X、李X陳述、證人趙一X、董X、張X證言、辨認筆錄、診斷證明書、傷情照片、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平面示意圖、現場照片、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調解協議、諒解書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X持菜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該案因民間瑣事引發,被告人趙X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亞偉
人民陪審員 劉國華
人民陪審員 殷佩臣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孫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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