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某與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1閱讀量:(111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杭建商初字第877號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甘志偉、馬超群,浙江信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訴,原告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107000元,并支付利息46867.78元(該利息計算至2015年7月10日,2015年7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6%另行計算);2、判令被告承擔代理費45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甘志偉、馬超群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陳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確認借款118000元。借條約定在2014年12月30日前歸還。逾期未還此款,承擔起訴費、律師代理費、交通費、通信費等全部費用,并從借款日起按銀行貸款的四倍支付利息。還款期限屆滿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僅歸還了11000元,剩余款項至今未歸還。
另查明,原告為實現本案債權支出代理費4500元。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某與被告陳某某間的借貸關系出自雙方當事人自愿,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F被告陳某某經原告催討未按約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可以依法缺席審理。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胡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07000元,并支付利息46867.78元(該利息計算至2015年7月10日,2015年7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6%另行計算)。
二、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胡某某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律師費人民幣45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467元,公告費650元,合計4117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當事人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到本院辦理訴訟費用結算手續,逾期不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依法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的,原告應在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審 判 長 章志英
人民陪審員 孫 穎
人民陪審員 張志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陳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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