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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玉民初字第3758號
原告:唐山**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縣楊家套鄉蠻子營村。
法定代表人:霍某印,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程久雙,河北馬健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唐某剛,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被告:江蘇**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東臺市金海東路*號。
法定代表人:周某桂,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柳某咸,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柳某青,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第三人:唐山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長寧道*號,公司營業地為唐山市路北區氣象局東側冷凍廠內院內二層。
法定代表人:張某中,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艾鳳滿,河北卓遠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侯某濤,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原告唐山**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被告江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三人唐山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公司委托代理人程久雙、唐某剛,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柳某咸、柳某青,第三人***公司委托代理人艾鳳滿、侯某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公司訴稱,2012年3月17日,原告**公司與被告*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雙方約定被告租賃原告的碗扣件、扣件、油托、鋼管用于被告施工的唐山中盛寶龍花苑小區工地;碗扣架日租金0.022元/米、扣件日租金0.008元/個、油托日租金0.024元/根、鋼管日租金0.011元/米,租金計算期限為自合同簽定生效后提取租賃物品之日起至返還全部租賃物品之日止;由被告承擔租賃物的維修費用,并約定承租人每租用期滿一個月對賬一次,如果租賃物丟失、報廢、損壞等,由被告按市價賠償。承租人逾期拖欠租金及其他有關費用按日計算,每日應繳納租金總額的千分之一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了租賃物,被告僅陸續給付原告租賃費70000元后再未給付。截止2014年9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租賃費962841.37元及丟失租賃物損失費用1032261.80元。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14年9月15日的租金962841.37元及以后返還全部租賃物之日止的租金,并依據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向原告返還租賃物,如不能返還,按市價賠償1032261.80元。
為支持其主張,原告**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
1、租賃合同1份,用以證明原告與被告于2012年3月17日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對租金計算方法、租賃期限、用途、維修費用承擔、租賃物丟失賠償、違約責任承擔及發生糾紛后的管轄等作出明確約定;
2、發貨單34張,用以證明原告自2012年3月17日至2012年8月24日期間向被告承建的唐山中盛寶龍花苑小區工地發出6米鋼管25518米、5米鋼管2730米、4米鋼管6984米、3米鋼管38982米、2.5米鋼管1520米、2米鋼管6750米、1.5米鋼管5749.50米;0.9米碗扣架(橫桿)1695.60米、1.2米碗扣架(橫桿)9529.20米;2.4米碗扣架(立桿)3535.20米、1.8米碗扣架(立桿)5781.60米、1.2米碗扣架(立桿)4634.40米;扣件(十字)34800個;扣件(轉向)1560個;扣件(接卡)3210個;油托13988根;
3、回送單17張,用以證明被告自2012年6月12日至2012年11月26日向原告返還6米鋼管13782米、5米鋼管1870米、4米鋼管1196米、3米鋼管29889米、2.5米鋼管780米、2米鋼管1562米、1.5米鋼管153米;0.9米碗扣架(橫桿)591.30米、1.2米碗扣架(橫桿)1098米;2.4米碗扣架(立桿)72米、1.8米碗扣架(立桿)4939.20米、1.2米碗扣架(立桿)604.80米;扣件(十字)23584個;扣件(轉向)464個;扣件(接卡)652個;油托8234根;
4、租賃費明細39張,用以證明截止2014年9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租賃費962841.37元;
5、未返還材料或丟失明細表2張,用以證明被告尚未返還原告6米鋼管11736米、5米鋼管860米、4米鋼管5788米、3米鋼管9093米、2.5米鋼管740米、2米鋼管5188米、1.5米鋼管5596.50米;0.9米碗扣架(橫桿)1104.30米、1.2米碗扣架(橫桿)8431.20米;1.2米碗扣架(立桿)4029.60米、1.8米碗扣架(立桿)842.40米、2.4米碗扣架(立桿)3463.20米;扣件(十字)11216個;扣件(轉向)1096個;扣件(接卡)2558個;油托5754根;上述租賃物合計1005553.80元;
6、材料配件丟失明細表1份,用以證明被告于2012年7月2日至2012年11月26日在使用租賃物過程中丟失租賃物配件損失共計22629.50元;
7、付款收據復印件3張,用以證明被告分別于2012年8月8日、11月14日、2013年2月8日共給付原告租賃費70000元;
8、唐山**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與江蘇**集團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發貨與退貨及尚未歸還租賃物明細1份、匯總表1份,用以證明原告依據合同約定向被告發送租賃物,被告已經返還原告租賃物及尚未返還租賃物的事實及具體數額明細情況。
被告*公司辯稱,鑒于原告訴請為返還租賃物,因為租賃物不在被告處,所以要求第三人返還原告租賃物。原告訴請租賃費,鑒于租賃費包含了2013年7月26日之前和之后的租賃費,2013年7月26日之前租賃費由被告支付,之后的租賃費由第三人支付,因為2013年7月26日之后我公司被第三人清除出工地,原告租賃物由第三人使用,應由第三人承擔。
為支持其主張,被告*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
舉報材料復印件1份、照片2張、2013年7月26日工地錄像光盤1張、敦促書1份,用以證明被告*公司在2013年7月26日被第三人***公司清除出工地,被告未返還原告的租賃物被第三人控制。
第三人***公司述稱,我公司不應作為本案第三人,因為:我公司和被告*公司之間只存在建筑施工合同關系,不存在本案訴爭的租賃關系,本案與我公司沒有利害關系;根據合同主體的相對性,我公司也不應作為本案第三人,根據合同法121條規定,應分案處理;我公司與被告*公司糾紛正在由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處理中,被告*公司與我公司已經形成訴訟,被告*公司以將其對我公司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將我公司和被告*公司告到江蘇鹽城中院,本案如追加我方作為第三人,會造成訴訟混亂;我公司對涉及訴爭的租賃物不清楚,和我公司沒有關系,我公司無法確定使用過被告*公司的租賃物,因為被告*公司有許多建筑工地在各地,請求法院撤銷我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的地位。
為支持其主張,第三人***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
1、建設工程施工補充協議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被告*公司和第三人***公司對中盛寶龍花苑小區工地施工存在合同關系,協議雙方約定的爭議管轄地是唐山路北區法院,本案中我方不應作為第三人;
2、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復印件、民事訴狀復印件各1份,用以證明我公司和被告*公司因建筑施工關系被第三人起訴的事實。
被告*公司對原告**公司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對租賃合同真實性沒有異議;違約金約定過高,違反合同法的規定,請法院酌情調整;原告提供的租賃物約定的市場價可能超過市場價,我方申請法院鑒定;對原告提供的發貨單、回送單真實性無異議,但對發貨單的貨物是否送到寶龍花苑小區工地不清楚;對租賃費明細表,截止時間到2014年9月15日,我公司使用租賃物到2013年7月26日,該明細是包含了被告*公司和第三人***公司的租賃費,對2013年7月26日之前的租賃費沒有異議,對之后的租賃費由第三人***公司承擔,其中有2張是總表,其他是每月明細表;對未返還材料或丟失明細表、材料配件丟失及維修明細表,我公司沒有意見,但應由第三人***公司負責償還;對付款明細、付款收據真實性沒有意見;對明細表統計出的數額沒有異議,明細表上的物件由第三人持有,應由第三人歸還。
被告*公司對第三人***公司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對建設施工補充協議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按照此協議,我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被清除出建筑工地,第三人***公司自己承建余下工程,工程款沒有計算給我方,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對傳票和訴狀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第三人***公司對原告**公司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和我公司沒有關系,我公司不予質證。原告提供的證據是原、被告雙方的合同往來,第三人不清楚,沒辦法發表意見。
第三人***公司對被告*公司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對被告提供的證據不予認可,和本案無關,僅僅是被告的一面之詞。
原告**公司對被告*公司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對被告提供的證據真實性沒有意見,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被清除出工地沒有通知我方,第三人如認可該事實,第三人與被告應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公司對第三人***公司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對建設施工補充協議沒有異議,傳票和訴狀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17日,原告**公司(甲方)與被告*公司(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載明:“第一條:租賃物品1、所租賃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等詳見租賃物品提貨單及合同附件。甲方擁有租賃物品所有權,乙方只有使用權。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把租賃物品轉租第三人,不能出賣租賃物品做為抵押擔保。第二條:租賃期限1、租賃期限自2012年3月17日至2013年1月30日。乙方應工程需要,延長使用期時應在合同期滿15日之前向甲方書面申請辦理延期手續。2、租賃期滿后,如承租人繼續承租,在承租人結清到期全部租金及有關費用后,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并約定新租期。第三條:用途乙方租用租賃物品用于唐山中盛寶龍花苑小區工地,未經出租人簽字同意不得轉用其它工地。第四條:租金計算方法(此價格不含稅)碗扣架:日租金0.022元/米、扣件:日租金:0.008元/個、油托:日租金:0.024元/根、鋼管:日租金0.011元/米第六條:租金支付期限1、租金計算期限,自合同簽定生效后提取租賃物品之日起,至返還全部租賃物品之日止。2、最低計算租賃費期限為三個月,超出三個月按實際天數計算租賃費。4、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后應返還全部租賃物,并在十日內結清全部租金及其賠償款。第八條:租賃物維修及賠償1、承租人應負責租賃物的維修,使其達到原有的實用性,維修費用由承租人承擔。2、承租人在使用租賃物時造成租賃物丟失,報廢,損壞等,按市場價賠償。第九條:報停及違約責任1、春節冬季承租方租賃貨物報停按實際停工時間計算,按實際天數為準,報停期間不給出租方任何租賃費用。2、承租人逾期拖欠租金及其他有關費用按日計算,每日應繳納租金總額的千分之一違約金。”(合同其他內容略)。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及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提供了租賃物。自2012年3月17日至2012年8月24日期間向被告承建的唐山中盛寶龍花苑小區工地發出6米鋼管25518米、5米鋼管2730米、4米鋼管6984米、3米鋼管38982米、2.5米鋼管1520米、2米鋼管6750米、1.5米鋼管5749.50米;0.9米碗扣架(橫桿)1695.60米、1.2米碗扣架(橫桿)9529.20米;2.4米碗扣架(立桿)3535.20米、1.8米碗扣架(立桿)5781.60米、1.2米碗扣架(立桿)4634.40米;扣件(十字)34800個;扣件(轉向)1560個;扣件(接卡)3210個;油托13988根;被告自2012年6月12日至2012年11月26日向原告返還6米鋼管13782米、5米鋼管1870米、4米鋼管1196米、3米鋼管29889米、2.5米鋼管780米、2米鋼管1562米、1.5米鋼管153米;0.9米碗扣架(橫桿)591.30米、1.2米碗扣架(橫桿)1098米;2.4米碗扣架(立桿)72米、1.8米碗扣架(立桿)4939.20米、1.2米碗扣架(立桿)604.80米;扣件(十字)23584個;扣件(轉向)464個;扣件(接卡)652個;油托8234根;截止2012年11月26日,被告尚未返還原告6米鋼管11736米、5米鋼管860米、4米鋼管5788米、3米鋼管9093米、2.5米鋼管740米、2米鋼管5188米、1.5米鋼管5596.50米;0.9米碗扣架(橫桿)1104.30米、1.2米碗扣架(橫桿)8431.20米;1.2米碗扣架(立桿)4029.60米、1.8米碗扣架(立桿)842.40米、2.4米碗扣架(立桿)3463.20米;扣件(十字)11216個;扣件(轉向)1096個;扣件(接卡)2558個;油托5754根。被告分別于2012年8月8日、2012年11月14日、2013年2月8日給付原告租賃費30000元、20000元、20000元,合計70000元。截止2014年9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租賃費962841.37元。被告于2012年7月2日至2012年11月26日在使用租賃物過程中丟失租賃物配件損失共計22629.5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原告提交的租賃合同、發貨單、回送單、租賃費明細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受法律保護,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原告依約向被告交付了鋼管、碗扣架、扣件等租賃物,被告亦應依約向原告支付租賃費及返還租賃物,如不能返還租賃物,應按約定予以賠償。原告主張被告截止2014年9月15日尚欠租賃費962841.37元,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被告在使用租賃物過程中丟失租賃物配件損失共計22629.50元,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由于被告長期拖欠原告租賃費等費用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故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違約金的數額,原告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被告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本院酌定違約金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至被告付清租金之日止。因原、被告間多次發貨、退貨,違約金起止日期難以計算,本院酌定自2014年9月16日起計算違約金。第三人***公司并非原、被告租賃合同的當事方,被告主張未返還的租賃物在第三人***公司處,由第三人***公司承擔租賃費,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二款“……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蘇**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唐山**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2014年9月16日前的租賃費962841.37元,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租賃費962841.37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被告付清租賃費之日止);
二、被告江蘇**集團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唐山**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丟失租賃物配件損失22629.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
三、被告江蘇**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原告唐山**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6米鋼管11736米、5米鋼管860米、4米鋼管5788米、3米鋼管9093米、2.5米鋼管740米、2米鋼管5188米、1.5米鋼管5596.50米、0.9米碗扣架(橫桿)1104.30米、1.2米碗扣架(橫桿)8431.20米、1.2米碗扣架(立桿)4029.60米、1.8米碗扣架(立桿)842.40米、2.4米碗扣架(立桿)3463.20米、扣件(十字)11216個、扣件(轉向)1096個、扣件(接卡)2558個、油托5754根,并自2014年9月16日起按約定價格支付租金至租賃物歸還之日止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被告江蘇**集團有限公司應支付的租金數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被告江蘇**集團有限公司付個清租賃費之日止);到期未返還的部分,被告江蘇**集團有限公司按照未返還租賃物的數量、種類及與原告唐山**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約定的價格計算租賃物損失,賠償給原告唐山**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唐山**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756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7756元,由被告江蘇**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蘇玉榮
審 判 員 郭建華
代理審判員 張翠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書 記 員 蔡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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