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宦某某、宦某梅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2-24閱讀量:(1226)
安徽省蕪湖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蕪民一初字第01660號
原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姜宗,安徽青弋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呂艷,安徽青弋江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運輸,住安徽省蕪湖市某某區。
被告:宦某梅,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教師,住安徽省蕪湖市某某區。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宦某某、宦某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阿梅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宗、呂艷、被告宦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宦某梅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被告原系同村關系,二被告系父女關系。2013年12月27日,兩被告以經營船舶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15萬元并約定以1.5%的月利率支付利息,但兩被告至今未歸還任何本息,經原告多次催要,兩被告均予以拖延。為此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5萬元及利42750元(利息以月利率1.5%計算,自2013年12月27日暫計算至2015年7月27日,此后利息仍按月利率1.5%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王某某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原告的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適格;
2、被告的戶籍信息,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適格;
3、借條,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萬元的事實及利息計算標準。
被告宦某某辯稱:對原告訴狀上所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原告的訴訟請求均無異議。
被告宦某某未舉證。
被告宦某梅未答辯、未舉證。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村村民關系,二被告系父女關系。2013年12月27日,兩被告因從事船舶運輸缺少資金向原告借款15萬元,約定月利率1.5%,未約定還款期限。該款出借后,被告方未還款。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雙方約定的利率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同時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宦某某均予以認可,故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為保護合法的借貸關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宦某某、宦某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歸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5萬元,利息42750元(按月利率1.5%,計算至2015年7月27日),此后按月利率1.5%、借款本金15萬元計算至判決生效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78元,由被告宦某某、宦某梅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應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上訴費或提交上訴費緩、減、免申請。如在七日內既不交納上訴費,也不提交訴訟費緩、減、免申請的,本院按當事人不上訴處理。
審判員 趙阿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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