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焦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4閱讀量:(1816)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新民初字第1228號
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劉輝,河北英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焦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海洋,河北金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某某營銷服務部,住所地保定市某某西路XX號。
負責人張某鵬,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佳,河北陳麗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訴被告焦某某、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某某營銷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的委托代理人劉輝、被告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海洋,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某某營銷服務部的委托代理人李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第二項、第五項至第八項、第十至第十四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
事故發生概況:2015年1月2日21時40分許,被告焦某某駕駛冀F×××××號轎車沿東風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東風路與陽光大街交口西側時與沿東風路自東向南左轉彎行駛的張某駕駛的冀F×××××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受損,致焦某某、張某以及冀F×××××乘車人王某某、王某亭、XX受傷。
二、交警部門的認定結果:發生交通事故后,焦某某棄車逃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之規定。張某、王某某、王某亭、XX無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第一款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焦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王某某、王某亭、XX無責任。
三、受害人概況:張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區某某胡同XX號,身份證號碼××。
醫療費18627元(包括被告焦某某墊付的醫療費6000元)。
護理費:2568元。
誤工費:15292元。
七、營養費:2300元。
八、住院伙食補助費:2300元。
九、傷殘賠償金:48282元。
十、鑒定費:818元。
十一、交通費:800元。
十二、精神撫慰金:5000元。
十三、被扶養人生活費:810.2元。
十四、財產損失:10000元。
十五、受害方已經獲得賠償情況:被告焦某某墊付的醫療費6000元。
十六、保定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關于張某傷殘程度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面部線條狀瘢痕長度達11厘米。根據GB18XXX-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符合4.10.2o)屬十級傷殘。
十七、有關保險合同主體:交強險保險人、商業險及三者險不計免賠,保險人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某某營銷服務部,被保險人焦某某。
十八、有關保險合同主要內容:122000元交強險和不計免賠200000元商業三者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十九、機動車使用人與其他賠償義務主體:冀F×××××號轎車駕駛人焦某某。
裁決結果
本院認為,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是被告焦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關于保定市交警三大隊保公交認字【2015】第500XXX號事故認定書認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焦某某棄車逃逸”問題,庭審中被告焦某某提交了保定市第一中心醫院出診證明以及被告焦某某本人的診斷證明書和住院病案首頁,證明了被告焦某某在事故發生時受傷自救以及電話呼叫急救其他受傷人員的事實,本院認為形式上的離開事故現場進行自救、呼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并不相悖,因此對保定市交警三大隊保公交認字【2015】第500361號事故認定書中“焦某某棄車逃逸”的認定,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冀F×××××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相應責任限額內按責任比例對原告張某進行賠償,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限額內對原告張某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焦某某繼續賠償。
原告的醫療費結合相應票據及庭審筆錄認定18627元(包括被告焦某某墊付的醫療費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依據住院天數23天計算為2300元(23天×100元/天);護理費根據原告住院天數及護理人員單位證明計算為2568元(3350元/30天×23天);誤工費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參照原告張某從業資格證、駕駛證、包車協議計算為15292元(53159/365×105);傷殘賠償金根據保定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關于張某傷殘程度鑒定意見書》、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關參考數據計算為48282元(24141元/年×20年×10%);鑒定費根據相應票據認定為818元;交通費根據原告傷情酌定認定300元;精神撫慰金根據原告傷情、實際年齡、傷殘等級酌情認定3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810.2元(原告之子張云浩16204元×1年/2人×10%);原告主張營養費無醫囑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財產損失10000元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某某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張某傷殘賠償金48282元、護理費2568元、交通費300元,誤工費1529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810.2元,共計70252.2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支付;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某某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張某醫療費10000元,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支付;
三、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某某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張某醫療費262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00元、鑒定費818元,共計5745元,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項下支付;
三、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某某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被告焦某某墊付的醫療費6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項下支付;
四、駁回原告張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1元,原告張某負擔166元,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某某營銷服務部負擔103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峻濤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 楊 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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