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朱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3-27閱讀量:(1556)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涿民初字第2283號
原告王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涿州市刁窩鄉某某村。身份證號1525271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鐵民,河北精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涿州市刁窩鄉某某村。身份證號13068XXXXXXXXXXXXX。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朱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鐵民,被告朱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我和被告經人介紹于2012年12月31日登記結婚,我是第二次結婚,結婚后我的女兒隨我和被告一起生活。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發現被告懶惰、脾氣暴躁,經常吵架,感情不和。還滋擾我的生活,我無法忍受他對我所做的一切,我于2013年9月起訴與被告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現第二次起訴被告離婚,我認為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請求法院判決我和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朱某某辯稱,原告說的不屬實,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再婚。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朱某某于2012年12月21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原告曾于2013年9月以雙方婚前缺乏了解,經常吵架為由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經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至今未和好。2014年7月8日原告再次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庭審中,原、被告認可雙方無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
上述事實的認定,有(2013)涿民初字第3138號民事判決書、婚姻登記證明及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當庭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曾于2013年9月起訴要求與被告朱某某離婚,經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至今未和好。且雙方結婚時間較短,現原告再次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應視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審中原告放棄主張個人生活用品的訴訟請求,對該請求本院不再處理。原、被告認可雙方無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朱某某離婚。
本判決生效前,原、被告雙方不得另行結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杜朝陽
代理審判員 張環宇
人民陪審員 楊繼富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宋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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