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趙某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27閱讀量:(1692)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涿民初字第246號
原告:王某某,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王鐵民,男,河北精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某某市。
上列原被告因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月2日起訴來院,本院受理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代理人王鐵民、被告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被告系同居關系,同居期間于20XX年XX月XX日生一子,叫趙某。趙某出生后被告不怎么和我們一起生活,是我一直撫養(yǎng)孩子至今,被告對我們不管不顧,很少給生活費,我和孩子對被告沒有任何感情。我很后悔和被告的這段不幸的感情,我?guī)е⒆舆h離他回到娘家,被告卻找到我們繼續(xù)滋擾我們的生活,無奈特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我和被告非婚生子趙某歸我撫養(yǎng),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孩子撫養(yǎng)費15000元(自20XX年XX月XX日孩子出生至2014年1月7日),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趙某某辯稱:趙某由我撫養(yǎng),不同意由原告撫養(yǎng)。我不同意給付15000元撫養(yǎng)費、教育費。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居關系,同居期間于20XX年XX月XX日生一子,叫趙某。孩子一直隨原告生活至今。庭審中,原被告均表示,如果孩子隨自己生活,不要求對方支付撫養(yǎng)費。以上事實有趙某出生醫(yī)學證明一份為證;有原被告及其代理人當庭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子趙某于20XX年XX月XX日生,現年不滿三周歲,一直隨原告生活至今,原告主張趙某隨其生活,對孩子成長更為有利,對原告該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孩子撫養(yǎng)費15000元(自20XX年XX月XX日孩子出生至2014年1月7日),被告對此不予認可,原告無據證實,對原告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被告非婚生子趙某隨原告生活,被告不支付孩子撫養(yǎng)費。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8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朱慧姝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韓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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