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7-04-01閱讀量:(1365)
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浙1082民初9493號
原告:浙江省某某服務有限公司臺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臺州市某某路XX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007XXXXXXD。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該分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統,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臨海市某某路XX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XXXXXXXXXXC。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浙江省某某服務有限公司臺州市分公司與被告浙江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浙江省某某服務有限公司臺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浙江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浙江省某某服務有限公司臺州市分公司起訴稱:原告系依法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具備通信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全資國有企業。被告系依法設立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是臨海某某新苑小區(以下簡稱某某新苑)的業主單位。2014年4月,原、被告簽訂《通信網絡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將臨海市某某新苑小區FTTH光纖到戶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工程一次性包干結算價為170000元,甲方在協議簽訂生效后10天內付合同總價款50%的工程預付款。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50%。如甲方拖欠工程款進度款,應按逾期付款總額每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開具了工程稅務發票并依約完成了涉案工程的建設,該通信工程根據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的文件要求經臺州市通信發展辦公室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在原告依約完成合同義務的同時,被告卻未按約支付工程款,至今拖欠全部工程款170000元。故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給原告工程款170000元人民幣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按逾期付款總額每日萬分之六計算,暫算至起訴之日金額為78183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訴訟過程中,原告明確訴訟請求稱,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15年1月27日起按逾期付款總額每日萬分之六的標準計算。
被告浙江某某置業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浙江省某某服務有限公司臺州市分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證據如下:
一、原告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告的企業信用信息查詢表各一份,擬證明原、被告主體適格。
二、原、被告于2014年4月15日簽訂的《臨海某某新苑小區通信網絡建設工程合同書》一份,擬證明被告將臨海市某某新苑小區FTTH光纖到戶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的事實。
三、原告的建設工程從業資質證明一份,擬證明原告具備相應建設資質,訟爭建設工程合同合法有效的事實。
四、臺州市通信發展辦公室對訟爭工程出具的光纜工程竣工驗收表一份,擬證明訟爭通信工程已經竣工驗收的事實。
五、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2014年8月28日開具給被告的發票各一份,擬證明原告已經按約定開具發票但被告未按約付款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浙江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質證和抗辯的權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要求,故對其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浙江某某置業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被告于2014年4月15日簽訂《臨海某某新苑小區通信網絡建設工程合同書》一份。合同約定:原告負責某某新苑小區FTTH(光纖到戶)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工程施工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工程優惠價為170000元,該工程一次包干,承包價格是按合同條款的規定和要求,完成從施工準備、開工至工程完工、竣工驗收等承包的全部內容。被告在協議簽訂生效后10天內向原告支付合同總價款50%的工程預付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50%。每次支付工程款前,原告必須提供工程所在地建筑安裝工程(合法等額的)稅務發票。2014年12月27日,該通信網絡建設工程經臺州市通信發展辦公室驗收后,確認該工程施工質量良好,符合通信技術要求,驗收合格。現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170000元工程款,故原告起訴。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臨海某某新苑小區通信網絡建設工程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均應按約履行自己的義務。現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完成臨海某某新苑小區通信網絡工程的建設,且該工程已經臺州市通信發展辦公室驗收并確認合格,而被告卻未按約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顯屬不當,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70000元工程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按逾期付款總額每日萬分之六的標準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該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仍然較高,本院酌情確認該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為逾期付款總額每日萬分之三。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浙江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支付原告浙江省某某服務有限公司臺州市分公司工程款17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逾期付款總額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計算,自2015年1月27日起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23元,減半收取2511.5元,由被告浙江某某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受理費先預交5023元,在上訴期內未預交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預交(具體金額由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賬戶名稱:臺州市財政局;開戶行:臺州市農行;賬號:19-900001040XXXXXXXX。
如判決書生效后,義務人不自覺履行義務,權利人可在判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執行款專戶信息:開戶名:臨海市人民法院,帳號:19930101040001XXXXXXX,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臨海市支行。
審判員 張 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陳夢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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