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王某友、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1閱讀量:(1420)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7)浙1002民初66號
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臺州市某某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偉,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統,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友,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臺州市某某區。
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臺州市某某區。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友、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被告王某友歸還借款10000元、支付2017年1月27日起按約利率2%計算的利息并承擔律師代理費1000元,被告王某某負連帶責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2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28日,被告王某友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王某某提供擔保。借款時,被告方出具有借條,約定,借款月利率2%,原告為實現權利發生的律師代理費等由被告王某友負擔,被告王某某負連帶責任保證。未約定還款期限和保證范圍。借款后,被告支付了借款利息1000元,借款本金及2017年1月27日起的借款利息至今未予歸還。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友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李某某借款10000元,并支付該款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約利率2%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同時支付給原告李某某律師代理費1000元;被告王某某負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元58(已減半),由被告王某友、王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林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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