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07閱讀量:(1951)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宣刑初字第00219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宣城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男,住宣城市宣州區。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經宣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8月6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吳遵蓮,安徽錦宣律師事務所律師。
宣城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以宣州檢刑訴(2014)1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宣城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辯護人吳遵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宣城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某違反交通運輸法規,酒后駕駛機動車,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被害人易某甲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章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章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系自首。案發后,被告人章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親屬諒解。綜上,建議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章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被告人章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均不持異議,并自愿認罪,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當庭發表如下辯護意見: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2.被告人案發后能夠主動投案,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系自首;3.被告人在其經濟十分困難情況下,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并取得了被害人親屬諒解;4.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且系初犯、偶犯;5.被告人身患多種疾病,社會危害性較小。綜上,判決被告人二個月拘役或管制,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4日13時許,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飛彩牌三輪汽車(車載被害人易某甲),由宣城市宣州區洪林鎮街道往洪林鎮棋盤社區方向行駛。當車行至洪林鎮仁村路口處左轉彎時,因車速過快,致使三輪汽車發生側翻,造成被害人易某甲受傷并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和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經宣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被害人易某甲系車禍造成全身多處損傷,導致肝肺等臟器、血管破裂大出血死亡。
事發后,被告人章某某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后在接受公安人員詢問時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經交警部門現場勘查及調查認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章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易某甲無責任。
另查明,2014年3月13日,經洪林鎮南湖村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被告人章某某委托親屬與被害人親屬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人章某某補償被害人親屬六萬元(現已履行),被害人親屬出具書面諒解書一份,對被告人章某某交通肇事行為予以諒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章某某的任何法律責任。
受本院委托,宣城市宣州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對被告人章某某的家庭情況、社會評價、矯正條件進行了調查,認為被告人章某某一生未婚,無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平時能夠遵紀守法,團結鄰里;其所在社區具備矯正條件。綜上,同意接收對被告人章某某進行社區矯正,對其進行監管。
上述事實,被告人章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自愿認罪,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接警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照片、皖P07920號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宣三公交認字(2014)第0008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書及送達筆錄、授權委托書、協議書、收條、諒解書、社區影響評估意見書、情況說明、戶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宣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宣)公(法?。╄b字(2014)23號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安徽省蕪湖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蕪疾控檢字(2014XC)第094號檢測結果報告單,證人易某乙、劉某某、蘇某某的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當庭提交了三組證據材料,材料1.宣城市人民醫院門診病歷、入院通知、CT報告單、宣州區洪林鎮中心醫院影像診斷報告,擬證實被告人章某某身患多種疾??;材料2.戶口本、宣州區民政局核發的低保證,擬證實被告人章某某系農業戶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材料3.收條一份,證實被告人章某某已于2014年7月26日前付清6萬元補償款。經庭審質證,材料1、2,因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材料3,符合證據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后駕駛已達報廢標準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發后,被告人章某某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交警部門的處理,到案后在接受公安人員詢問時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親屬與被害人親屬達成了人民調解協議,且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對被告人章某某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章某某對公訴機關當庭提出的對其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建議不持異議,因該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綜合被告人章某某的犯罪事實及其悔罪表現,考慮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危險,且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1目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伍開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胡建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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