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0閱讀量:(1847)
安徽省岳西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岳民一初字第00930號
原告:李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汪忠流、吳潤琴,安徽中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農民。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7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2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5000元,用于借給她弟弟蓋房子,約定兩年內還清。該款多次催要,被告總以暫時沒錢而搪塞。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人民幣15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為證明其主張,李某某在指定期限內提交了借條原件一份,證明胡某某借錢的事實。
被告胡某某辯稱:原告陳述借錢的事實不屬實;原告和被告以前是情人關系,原告不同意分手,2012年5月25日,在原告逼迫下被告出具了此借條,實際上沒有借現金,不是借貸關系,被告無需償還;訴訟費由原告自己負擔。
胡某某未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胡某某對李某某提交了借條原件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此借條是在李某某脅迫下出具的。本院認為,胡某某對該借條真實性無異議,但其對在被脅迫下出具借條的主張未提供證據加以證實,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該證據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25日,胡某某向李某某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借條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00),于兩年內還清。借款人胡某某2012年5月25日。”到期后,胡某某未償還,李某某遂提起本案訴訟。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李某某借給胡某某人民幣15000元,有胡某某出具的借條為證,胡某某有按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的義務,現胡某某未按期限還款已構成違約,李某某要求胡某某償還人民幣15000元的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案經調解未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胡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支付原告李某某借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元,減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傅 彬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 王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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