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青島某某實業有限公司與劉某某、朱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2閱讀量:(1320)
山東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魯0282民初4922號
原告青島某某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市南區某某路XX號丙XX號樓XX。
法定代表人陳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亞東,山東華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玉娜,山東華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被告朱某某。
原告青島某某實業有限公司為與被告劉某某、朱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8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亞東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朱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青島某某實業有限公司訴稱,被告劉某某、朱某某系夫妻關系。2013年10月13日,被告劉某某從原告處購買鋼材,雙方約定總價款為161227.52元,被告劉某某承諾最遲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后原告多次向兩被告索要未果,現具狀起訴要求兩被告償付原告貨款161227.52元并支付原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劉某某、朱某某無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劉某某、朱某某系夫妻關系。原告經營鋼材買賣,2013年10月13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購買鋼材若干,并在原告出具的到貨明細表簽字。明細表主要列明購買時間、品名、材質、規格、實際數量、單價及金額,貨款共計161227.52元。到貨明細表另約定,收貨人承諾最遲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全部貨款。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貨款未果,訴來本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及原告提交的到貨明細表、婚姻登記申請書等證據在案佐證,經本院審查,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欠原告青島某某實業有限公司貨款161227.52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償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某某與劉某某系夫妻關系,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債務,依法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被告朱某某應當對該債務承擔還款責任。被告朱某某、劉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系放棄訴訟權利之行為,其法律后果自負。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付原告青島某某實業有限公司貨款161227.52元并支付原告以161227.52元為基數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25元,保全費1326元,公告費600元,共計5451元,由被告劉某某、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邵珊珊
人民陪審員 李月梅
人民陪審員 牟翠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書 記 員 韓雅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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