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某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8閱讀量:(1913)
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24號
原告(反訴被告)劉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文聰,廣東衡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惠州市某某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謝某某。
委托代理人鄧某某,公司員工。
原告(反訴被告)劉某某訴被告(反訴原告)某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文聰,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鄧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某某訴稱:原告從2009年開始經營惠州市惠城區某某服裝輔料加工店(個體戶),從事服裝輔料加工。被告是原告的客戶,從事服裝生產、銷售,有時會委托原告加工服裝輔料。截至2014年7月31日,被告共欠付原告加工款158228元,但一直以不存在的所謂質量問題故意拖欠,導致原告經營陷入困難,工人工資幾度無法發放,經原告多次艱難追討,被告才分別向原告支付了39719元和10000元共計49719元,而剩余的108509元至今仍不肯支付。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繼續履行清償欠款的義務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經營的是個體戶,是小本經營,量小利潤低,經營相當困難,仍要想方設法維持工人的工資和生活,急需被告的欠款以維持經營。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償欠付款1085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8509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起訴之日起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由被告承擔。
某某公司辯稱:一、原告在“事實與理由”中說“一直以不存在的所謂質量問題故意拖欠”,不是事實。1、14903款218件因燙錯鉆,原告方在2014年4月20日及7月31日已兩次確認產品質量有問題,并于8月4日原告方已拿回成品衣服。2、14063、14077、14068、14065、14090五款共計792件,存在“燙鉆反面割肉”問題。我司提供此款衣服1件,請領導們判斷是否是“不存在的所謂質量問題”。這樣割肉的衣服穿著刺肉,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對于出現質量問題的加工方當然應該負責。此點原被告雙方于2014年7月31日中,已經達成統一意見,可是原告方竟然對自身如此明顯的質量問題予以否認,這是對消費者的不尊重。3、在第2點衣服代銷未退回之前,我司僅欠原告41619元加工費,按照約定90天借款,于9月底到期。因我司經濟困難,加上原告方幫我司加工的長袖衣服不斷出現客人退回,反映掉鉆現象,故我司于9月底先行支付10000元給原告。(每次客人退回掉鉆衣服,我司都會及時給原告方返修,故原告方是清楚此事的)4、原告加工的長袖衣服,款號M11AXXXX款共計958件,我司客戶“某某”經多次口頭投訴后,于2014年10月30日正式向我司提出書面投訴。整個事情進展叫我司均有與原告方進行溝通,并且同意給“某某”公司代銷此款。同時我司明確說明要等兩款代銷結束,衣服退回,盡量在元旦前解決此事。二、假設兩款代銷全數退回,原告方應欠我司74719元。M11AXXXX款共計958件,單件:111元/件,金額:106338元,106338-31619=74719元。三、我司會盡快將兩款代銷衣服追回,明確雙方之間的債務關系。四、綜合以上原因,我司認為原告方的起訴暫時不成立,本次訴狀所產生的相關法院等費用應由原告方全部負責。五、本著和諧社會的大原則,雖然原告方多次聚眾騷擾我司,甚至因沖突曾經110進行調解,我司員工也因此受傷,我司仍然保持了克制的處理態度。因為原告方多次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已經嚴重影響我司在客戶中的品質形象,并直接導致客戶及訂單的流失。由于原告方態度原因,我司保留追究因客戶及訂單流失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名譽損失。反訴請求:一、雙方明確雙方的賬目關系及金額,明確代銷衣服的處理方案。二、因原告所用劣質材料及技術原因,所生產出來的產品質量問題層出不窮,陸續因為“掉鉆”、“割肉”等問題產生退貨。故我司要求“某某”向我司繳付10萬元質量保證金,留待2015年6月底之前結算。三、因“某某”公司對我司多個客戶造成嚴重的質量后果,一方面是導致退貨,另一方面是導致我司客戶不再信任我司服裝的品質,甚至多年合作的客戶也不再與我司合作,導致我司名譽及經濟方面蒙受極大損失。我司要求“某某”賠償我司名譽及經濟損失5萬元。
本院查明:劉某某是惠州市惠城區某某服裝輔料加工店的經營者。劉某某與某某公司之間存在加工合同關系。劉某某提供了2014年7月31日加蓋有“惠州市某某紡織有限公司”印章的確認材料一份,內容為:雙方確認未付加工款共計158228元;有以下暫扣款:1、14903款218件因燙錯鉆,扣裁片款7194元,2014年8月4日退回,7月31日付39719元。某某公司提交了確認單、確認材料、反映問題材料,劉某某不予認可。劉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起訴。雙方在庭審中確認已支付款為49719元。本院依法主持雙方進行調解,未達成協議。
本院認為,上述加蓋有“惠州市某某紡織有限公司”印章的確認材料寫明“雙方確認未付加工款共計158228元”,減除雙方在庭審中確認已支付款49719元后,某某公司仍欠劉某某加工款108509元(158228元-49719元),事實清楚。
關于本訴部分的訴訟請求的問題。鑒于某某公司未向原告李惠強付清款項,某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劉某某請求某某公司支付加工款108509元及利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納。關于支付利息的問題,鑒于雙方未約定支付利息,因此,利息應以108509元為本金,從起訴之日即20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關于反訴部分的訴訟請求的問題。某某公司反訴請求劉某某明確代銷衣服的處理方案的問題,因請求不夠明確,因此,本案對此不予處理。某某公司反訴請求劉某某“繳付10萬元質量保證金,留待2015年6月底之前結算”、賠償名譽及經濟損失5萬元的問題,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反訴原告)惠州市某某紡織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向原告(反訴被告)劉某某支付加工款108509元及利息(利息以108509元為本金,從20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惠州市某某紡織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本訴訴訟費2470元[原告(反訴被告)劉某某已預交],反訴費525元[被告(反訴原告)惠州市某某紡織有限公司已預交],均由被告(反訴原告)惠州市某某紡織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卜 健
審 判 員 張運強
代理審判員 張 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吳偉經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