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與王某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20閱讀量:(2061)
山東省棗莊市嶧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魯0404民初751號
原告:楊某,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慶良,山東全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王某,女。
原告楊某與被告王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的委托代理人楊慶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代付欠款101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4月8日,被告王某因經營生意急需資金,向秦修賢借款20000元,口頭約定月息2分,原告作為擔保人為其提供擔保。2014年9月7日,被告王某又向孫杰借款50000元,口頭約定月息2分,原告作為擔保人為其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償還欠款,兩借款人要求原告承擔擔保責任。2016年3月9日,原告替被告向孫杰償還了欠款,本息共計68000元。2016年2月2日,原告替被告向秦修賢償還了欠款,本息共計33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拒不償還。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而向本院起訴。
被告王某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4月8日,被告王某向案外人秦修賢借款并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秦修賢現金貳萬元整,借款期限叁個月,擔保人楊某。2014年9月7日,被告王某向案外人孫杰借款并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現金伍萬元整,擔保人楊某。2016年2月2日,原告楊某替被告王某向案外人秦修賢償還了欠款,案外人秦修賢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今收到楊某代替王某清償借款貳萬元整,外加利息壹萬叁仟元,共計叁萬叁仟元。同時,秦修賢向原告楊某開具證明一份,證明原告為王某擔保的所有款項已經全部結清。2016年3月9日,原告楊某替被告王某向案外人孫杰償還了欠款,案外人孫杰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今收到楊某代替王某清償借款伍萬元整,另外利息壹萬捌仟元,共計陸萬捌仟元整。同時,孫杰向原告楊某開具證明一份,證明原告為王某擔保的所有款項已經全部結清。
本院認為,依據法律規定,原告楊某作為擔保人代替債務人即本案被告王某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因此,原告請求被告償還代付的欠款共計101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原告楊某向法庭提供了借條、欠條及收據證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償還原告楊某1010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20元、保全費1070元、公告費560元,計款395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敏
人民陪審員 馬興德
人民陪審員 王 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書 記 員 朱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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