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胡某、喬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7-05-20閱讀量:(1411)
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6)魯0403民初174號
原告:王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楊慶良,山東全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居民。
被告:喬某,居民。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為棗莊市市中區某路東北角。
負責人:趙某,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胡某、喬某、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莊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審判員 丁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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