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韓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5-26閱讀量:(2152)
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蕭民一初字第04528號
原告: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
委托代理人:闞輝,安徽匯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世平,安徽匯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
委托代理人:律紅光,蕭縣黃口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訴被告韓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6年1月21日、2016年7月1日和2016年7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闞輝、陳世平、被告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律紅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原、被告系相鄰關系,2014年初,被告將其與原告緊相鄰的房屋翻建成六層樓房,用作開辦幼兒園。2014年夏天,原告從外地回來,發現其居住多年的房屋被被告新建的六層樓房多處壓裂,地面下沉,嚴重影響原告的生活,給原告造成巨大的損失,原告多次找人協商未果。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的房屋損失150000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原告李某針對其訴訟請求及陳述事實和理由提交的證據為: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欲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2、蕭國用(90)字第160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一份,欲證明原、被告房屋相鄰,被告建房與原告房屋開裂有一定的因果關系。3、照片三張,欲證明原告的房屋多處開裂及損壞的事實。4、江蘇建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鑒定有限公司鑒定報告一份,欲證明原告所有的房屋墻體、地面、樓板裂縫與被告所建樓房施工存在因果關系。5、安徽淮海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報告書一份,欲證明被告的施工給原告的房屋造成損失55184.53元。6、鑒定費、評估費發票各一份,欲證明原告支付鑒定費18000元、評估費3000元。
被告韓某辯稱:原、被告系鄰居關系,原告的房屋在被告建房前就已經開裂,有修復的痕跡,被告建房是建在其使用土地上的,與原告無關系,原告的房屋開裂與被告建房沒有因果關系,即使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但最多承擔20%的責任,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韓某就其抗辯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庭審舉證、質證,合議庭對原告所舉證據認證如下:對原告所舉證據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被告不持異議,系公安機關頒發的證明居民身份情況的合法有效證件,證明了原告的身份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證據2,蕭國用(90)字第160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一份。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認為該證據證明不了原告的房屋開裂與被告的建房有因果關系。該證據系蕭縣土地管理局頒發的合法有效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證明了原告對該宗土地具有使用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定,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定。證據3,照片三張。被告對原告的房屋開裂沒有異議,認為原告的房屋開裂與被告的建房沒有因果關系,被告建房之前原告的房屋已經開裂,與本案無關。該證據系原告自已拍攝的照片,被告對原告的房屋開裂沒有異議,證明了原告房屋開裂的事實。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對其關聯性不予認定。證據4、5,江蘇建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鑒定有限公司鑒定報告及安徽淮海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報告書各一份。被告對鑒定報告持有異議,認為原告的房屋已建了二十多年了,鑒定報告中所述是2000年所建,且鑒定結論不符合常理。被告對評估報告書持有異議,認為評估報告書與被告無關系,評估報告書不是原、被告共同選定的評估機構,對評估報告書的真實性、是否公證公平均持有異議。該鑒定報告系原、被告雙方選定的機構;評估報告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經雙方協商未果,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評估機構評估,但鑒定、評估程序合法,鑒定、評估機構亦有相應資質,該鑒定、評估報告中因果關系明確與評估的內容相一致,二者相互印證,證明了被告的建房與原告房屋裂縫存在因果關系,給原告的房屋造成經濟損失55184.53元。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證據6,鑒定費、評估費發票各一份。被告持有異議,認為該證據與被告無關,且不承認,不知道是真是假。該證據系江蘇建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鑒定有限公司和安徽淮海資產評估事務所依法收取鑒定、評估費用的憑證,證明了原告為本案支出的鑒定費18000元、評估費3000元。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材料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審理查明的事實為:原、被告系相鄰關系,其房屋毗鄰。2014年初,被告將其與原告相鄰的房屋翻建成六層樓房,造成原告的樓房多處裂縫,為此原、被告雙方產生矛盾,原告訴訟來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150000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案經本院主持調解未達成協議。本院依法委托江蘇建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鑒定有限公司鑒定及安徽淮海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鑒定報告第七條第一款第1項所測墻體裂縫(表1序號1—6)與(原告)李某宅毗鄰(被告)建筑施工存在因果關系及房屋損失評估損失為55184.53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相鄰關系,其房屋毗鄰,被告建房造成原告的房屋多處開裂。(一)針對鑒定報告和評估所作結論:鑒定報告第七條第一款第1項所測墻體裂縫(表1序號1—6)與(原告)李某宅毗鄰(被告)建筑施工存在因果關系。評估報告書評估造成原告房屋損失55184.53元,該鑒定結論充分說明造成原告房屋的裂縫,與被告建房存在因果關系,評估報告書中就原告的房屋裂縫進行了評估,評估的結論為原告房屋損失55184.53元,該鑒定、評估程序合法,鑒定、評估機構有相應資質,本院對鑒定結論和評估報告書予以認定。該鑒定原告的房屋裂縫與被告建房存在因果關系,與評估原告房屋損失55184.53元相一致,二者相互印證。因此,被告建房應對原告的房屋裂縫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房屋的損失150000元,沒有事實依據,依法不予支持;對原告要求變更訴訟請求為55184.53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原告是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的,故本院不予支持。
(三)對被告的抗辯理由,原告的房屋在被告建房前就已經開裂,有修復的痕跡,被告建房是建在被告的地方,與原告無關,原告的房屋開裂與被告建房沒有因果關系,即使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但被告最多承擔20%的責任,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抗辯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主張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韓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因其建房致原告李某樓房裂縫所造成的損失55184.53元、鑒定費18000元、評估費3000元,合計76184.53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韓某負擔352元,原告李某負擔69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杜文勇
人民陪審員 馬文學
人民陪審員 石如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陳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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