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某與張某某、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9-05閱讀量:(2151)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熟支民初字第00052號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心剛,江蘇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被告黃某某。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志華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心剛、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某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3年8月31日,被告張某某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借期為一年。利息為2萬元,若逾期歸還超過10天,另支付逾期費2萬元。2014年5月25日,兩被告書寫保證書一份,保證如期歸還借款,逾期罰款3萬元。至今被告仍未履行,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25萬元,并支付以20萬元為基數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的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某辯稱:其是幫忙用掉了原告的20萬元承兌匯票。如果協商按照每月5000元的標準付款,其愿意按照25萬元償還。若原告堅持要求一次性支付,其對于利息2萬元及罰款3萬元認為過高,不予認可。
經審理查明: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系朋友關系,雙方存在合作關系。2013年5月份,被告張某某要購買設備需要資金,原告希望被告張某某購買機器時使用其持有的20萬元的承兌匯票,后張某某使用了該張20萬元的承兌匯票。后在2013年8月10日,原、被告夫妻協商,由原告將其所有的房屋做抵押,幫助被告張某某貸款50萬元。后因原告考慮到抵押貸款風險問題,沒有完成該筆貸款,被告張某某也無法歸還借用的該筆20萬元款項。后在2013年8月31日,原告與被告張某某簽署了一份協議書,協議書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萬元,借期為一年,于2014年8月31日歸還,利息為兩萬元;如果歸還日期超過10天,必須要支付逾期費兩萬元。后在2014年5月25日,被告張某某要搬離放置在原告處的機器設備,原告擔心該筆20萬元的借款及利息無法得到清償,不同意被告張某某搬離機器,雙方發生了爭執。被告張某某在原告的要求下書寫了一份保證書,保證書的主要內容為:被告向原告借款22萬元,定于2014年8月31日前歸還,因被告張某某要搬走放在原告處做加工的兩臺機器,原告同意被告張某某搬走。但被告張某某保證于2014年8月31日歸還,逾期罰款三萬元。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張某某及黃某某均在該份保證書上簽字。
再查明:張某某與黃某某系夫妻關系。
以上事實有協議書、保證書等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周某某借款20萬元,有其本人書寫的借條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認定。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借期內的利息為兩萬元,該約定并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違約金三萬元及逾期利息問題,被告張某某抗辯稱認為過高,不予認可。本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借人可以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及違約金,但兩項合計數額以不超過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為限。原告的的違約金及逾期利息主張已經超過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的限額,故本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逾期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張某某的借款是用于生產所需,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經營過程中產生,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應共同承擔償付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黃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歸還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及借期內的利息人民幣22萬元;并支付以20萬元為基數計算的逾期利息和違約金(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常熟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信銀行常熟東南經濟開發區支行,賬號:73×××17)。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收取2550元、保全費1820元,共計人民幣4370元,由原告周某某負擔50元,被告張某某、黃某某負擔4320元(原告周某某同意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4320元由被告張某某、黃某某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張某某、黃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周某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營業部,賬號:10×××99,賬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志華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書 記 員 蔣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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