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干貨】關于工傷認定的那些事兒(上)
發表于:2018-11-14閱讀量:(6761)
導讀
本文共分上下兩篇,一是工傷認定情形及要點;二是工傷認定材料內容及流程。
上篇:工傷認定情形及要點
所謂工傷認定,最典型的說法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但其實在司法實踐中,工傷認定的情形往往不完全包括這三點。那么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還有哪些情況是屬于工傷認定的呢?
一、應當認定為工傷的
1、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及工作原因的”:在這三個條件中,工作原因相對來說是比較有爭議的。是否因工作原因導致工傷難以認定時,若員工是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而公司又沒有證據證明非工作原因導致工傷的,實踐中一般認定為工傷。
2、工作時間前后,工作場所內,從事延伸工作的:所謂延伸工作是指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預備性工作比如說,準備材料;結尾性工作比如說,收拾工具。這二者有個大前提,即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
3、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指員工在工作過程中,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于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二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到的意外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等。
4、患職業病的:指員工在職業活動中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范圍在職業病目錄中有規定。
5、外出工作期間的工傷:主要有三種情形
A、職工受用人單位外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B、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C、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6、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工傷:主要提醒兩點。一是上下班途中的路線,主要有往返于住址;往返于家庭成員住址,比如父母,子女,配偶;往返于日常生活工作所需地址,例如去買飯的路上。二是哪種情況下可以構成工傷,主要有兩點A非本人主要責任B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7、其他情形:工作環境有毒導致員工中毒的;受指派往疫區工作導致感染疫病的等。
二、視同工傷的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里需要注意的是,“48小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計算時間起始點是疾病初次診斷時間。
2、維護公眾利益的工傷:主要情形是搶險救災的,見義勇為的,防治疫病的,單位組織抵御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
3、員工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公司后后舊傷復發的:這里提醒此類人員你們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傷保險待遇均可享受。
三、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主要有三種:
(1)故意犯罪的,這里需要注意過失犯罪不影響工傷認定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這里要清楚醉酒的標準為,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于醉酒駕車;
(3)自殘或者自殺的。
以上就是工傷認定的主要情形了,歡迎大家收藏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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