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HR悅讀丨公司搬遷,關于員工安置該如何有序執行呢?
發表于:2019-06-20閱讀量:(3924)
客戶來電說由于政策調整,市政府要進行產業轉移集中,集中區有更多的稅收優惠,公司要搬遷,個別員工考慮到上班路途、搬家等原因不愿意隨遷,公司要怎么操作才能平穩完成搬遷事宜呢?
我們提供以下方案供參考:
1. 確定執行方案
公司管理層及法律顧問開會討論具體實施方案,并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設想并制定對應的處置措施,確定執行方案后報公司負責人批準,由法律顧問及人事部具體負責制定相應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搬遷公告、搬遷承諾函、搬遷意見詢證單/函、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書等)。
2. 發布搬遷公告、作出承諾、現場宣導
一般是建議公司在確定搬遷地址后至少預留1個半月處理相關事宜。首先發布關于搬遷的通知,通知應包括搬遷的具體時間、搬遷后的地址、人員安置方案、福利政策等,并進行宣講,作出承諾,現場收集員工提出的其他疑問和顧慮,并給予回復,讓員工下去開始考慮是否隨遷,并建議錄制宣講視頻。
3. 發放搬遷方案詢證單并回收員工意見
向每位員工發放搬遷方案詢證單,載明隨遷的方案和不隨遷的方案(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并載明必須在X日內作出選擇并簽字確認后提交詢證單給公司人事部,逾期未提交的視為選擇不隨遷,選擇隨遷的則必須按照公司要求到新地址報道,否則視為曠工。
4. 根據員工意見落地
對于愿意隨公司一起搬遷的員工,公司應積極與員工協商,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就工作地點變更事宜進行補充約定,并對給予的補貼或其他福利待遇等根據員工的選擇視情況載入補充協議中。
如果員工不愿意隨公司走,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按勞動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愿意隨遷,但到了約定日期未請假也未到新地址報到的,公司可根據合法有效、經過民主程序并公示公告的規章制度中關于曠工的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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