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維權小超人”三年三獲雙倍工資賠償,企業真的無計可施了嗎?
發表于:2019-07-15閱讀量:(244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維權“小超人” 是一名外地到杭州工作的中年婦女,她在三年間從三家企業共獲得了3萬5千元的雙倍工資差額的賠償。
2010年,她應聘到一家企業做操作工,工作了一段時間,企業提出與她簽訂勞動合同,她以各種理由推脫。工作快一年后,她以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請勞動爭議仲裁,獲得1萬多元的雙倍工資差額賠償。
2011年,她又在一個家具廠找了一份工作,后以同樣的理由拿到了1萬多元賠償。
2012年,她去了一家紡織企業,企業要求她簽合同,她還是拒絕。最終企業支付了7千多元的賠償。
企業遇到這樣的“維權小超人”真的無計可施了嗎?
答案是否定的。雖說各地關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的規定各有不同,但法律規定的目的是讓企業自覺簽署勞動協議。
只要企業能夠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或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就不會有類似的情況發生。若是遇到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且無正當理由的,盡量避免招聘此類員工才是上上策。
丨若員工主張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企業有哪些理由可以抗辯?
抗辯理由一 :企業已盡誠實義務
在企業履行了誠信磋商義務主動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員工處于病假、停工留薪期及其他假期內)或者員工拒絕簽訂等企業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屬于有關法律法規所稱的“企業未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這種情況下,企業沒有過錯,不需要向員工支付二倍工資。
抗辯理由二 :員工負責人事工作
人事經理的主要職責就是代表企業行使勞動人事管理,幫助企業合法履行勞動法律規定,避免因違法行為而導致企業的利益受到損害,人事經理理應主動向企業提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要求,未依職權提出視為失職,自身存在過錯。因此不能要求企業支付二倍工資。
但是,如果人事經理有證據證明曾經向企業提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要求,遭到企業拒絕的,企業就應支付二倍工資。
抗辯理由三 :公司高管、法定代表人
公司高管負責人以管理者的身份對企業進行管理,因其對勞動法律法規的熟悉程度遠高于普通員工,若其明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未督促企業與自身簽訂勞動合同,也負有一定的過錯與責任,所以無權向企業主張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抗辯理由四:已簽訂其他文件
如錄用通知書、入職通知書、入職登記表、崗位說明書、薪資核定單、薪酬通知單等其他文件上有員工的職務、報酬、合同期限及其他內容,且員工已簽字確認。
那么前述文書已經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各項條件要素,足以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與一般勞動合同的效果一致,表明企業并無拒簽合同的惡意,所以企業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
抗辯理由五:倒簽
倒簽,是指企業與員工補簽書面勞動合同,但合同期從用工之日起算,員工也同意按該時間簽訂,合同期限覆蓋無書面勞動合同期間,屬于員工的一種追認。
同時,員工簽字后應視為員工自愿放棄了向企業主張未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的合法權利,所以不能再向企業要求二倍工資。
抗辯理由六:二倍工資超過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如果申請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已過的,員工要求企業支付二倍工資的請求也是無法獲得支持的。
丨企業如何避免支付雙倍工資賠償的情形?
1、企業在與勞動者初步達成簽訂勞動合同意向時,應將勞動合同中涉及的工資報酬、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等主要內容予以明確,并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避免勞動者以勞動合同主要條款不符合招聘時承諾條件為由,不簽或拖延簽訂勞動合同,產生糾紛。
2、簽訂勞動合同,一定要雙方現場簽訂,避免給勞動者留下找人代簽的可能和機會。
3、對于要求簽訂勞動合同,而拒不簽訂的勞動者,企業應通過發出特快專遞或由勞動者簽收的方式,固定曾發出要求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書面通知的證據,以證明企業無拒簽勞動合同的惡意。
4、對于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企業應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及時向勞動者發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通知,并及時結清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易法通友情提示: 企業應強化合法用工法律意識,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或續簽書面勞動合同,避免雙倍工資索賠法律風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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